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74號聲請人 廖曼君 代理人 張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7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功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功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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