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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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73號聲請人 范月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