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家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家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1年1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48號),且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檢察官於重核假釋後再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