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書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8年7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受刑人於108年7月31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
110年1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