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1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按所謂侮辱者,係指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亦即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查被告乙○○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產業道路,以臺語「幹你娘」辱罵告訴人甲○○,衡情已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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