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0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親字第106號認領子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童洪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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