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44號

原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賓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

被告 王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無對價取得系爭支票,原告得以與被告前手間原因關係為抗辯等節,就被告持有系爭支票係無對價取得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惟未據舉證以實其說,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足以證明被告無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之事證或聲請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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