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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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紀秋吟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1)。
二、被告方面:聲明或陳述如後附之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2)。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正雄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1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49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