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0號原告 李承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子言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718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4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