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蔡美雪 被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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