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5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28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健智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

  臺東縣,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

  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