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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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碧鳳 即 王貴鳳 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佳鳳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葉宣妤 即 葉君萍 林宗漢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葉昭明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院查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而未陳報之情形。依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債務人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保單,經本院函詢該公司,債務人之保單解約金僅有新台幣94元,有該公司106年3月27日南壽保單字第C0460號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於
106年5月24日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