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辯論意旨狀,反訴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