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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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姿 頻即財團法人梧桐環境整合基金會之清算人相對人財團法人梧桐環境整合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第92條本文前段、第93條第1項等規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法字第2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刊登公告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並檢附清算期內收支明細表、損益表、相對人113年7月19日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等文件(見本院卷第11、13、15、29頁)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