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維軒 即 吳政珈 代理人 郭群裕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消債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女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其女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提出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4.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