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抗告人旭鴻水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邱于倫 律師相對人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 御成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 律師
林明賢 律師相對人 呂宗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相對人 沈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吳宗奇 律師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於本件起訴所主張被告呂宗璘所涉犯之罪嫌,非於民事訴訟繫屬中發生者,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不合。」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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