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列贓物、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12等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1號分別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6月;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12等罪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2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先前之判決並定應執行刑而予被告所減刑度之利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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