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號後釋放,並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爰逕命被告甲○○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號。且被告甲○○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條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
一、被告甲○○不得對被害人乙○○○及其家長、家屬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被告甲○○禁止對被害人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若有違反上開事項,得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2條規定,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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