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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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賠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返還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