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4,60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