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94號
原 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59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6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