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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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0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台北市○○區○○○路○段○○○號,有
原告提出被告法人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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