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紀政雄 被告 吳偉嘉 上列被告吳偉嘉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936號),經原告紀政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吳偉嘉另向原告紀政雄提起請求之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另以100年度附民字第116號裁定之,併此記明)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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