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異議人 葉家華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提起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台端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提出之聲請書係對本件提出「異議」?抑或僅係單純之聲明及陳述,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2日送達及110年7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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