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峻豪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被告 巫名鈞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被告 胡庭碩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 律師被告 楊能貴 義務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544號、105年度偵字第23866號、106年度偵字第8892號、107年度偵字第659號、107年度偵字第6969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峻豪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零貳萬柒仟肆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巫名鈞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零貳萬柒仟肆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胡庭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零貳萬柒仟肆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能貴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事實
一、張峻豪、巫名鈞、胡庭碩(下稱張峻豪等3人)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3月間,籌組創設 鴻聚 關懷聯誼互助會(下稱鴻聚互助會),因張峻豪另有經營臺灣生命集團(下稱生命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包括臺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因經營上開公司涉犯違反銀行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9年3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現上訴最高法院中)之事業,資力雄厚,故推由張峻豪出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設計規劃互助會運作模式,巫名鈞擔任會長負責招攬會員主持開標及經營相關會務,胡庭碩擔任總監負責管理財務、審核獎金及處理投資事宜,先以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為互助會營運據點,於104年11月間,改借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 億生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生公司)之場地為營運據點,對外宣稱所繳交互助會會款,擬用於投資圓鼎旅行社、小P團購網、億生公司等用途,加入互助會可互助又獲利及存錢等說詞,招攬多數人投資互助會,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巫名鈞與胡庭碩並於103年初,邀請曾有經營 康乃馨 互助會經驗之楊能貴(其因經營康乃馨互助會涉犯違反銀行法,經最高法院於107年7月26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加入,而楊能貴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竟另萌非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自103年3月間起105年4月20日止會時為止,擔任鴻聚互助會之副總,負責主持開標及向會員解說互助會運作模式,而共同藉由經營鴻聚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
二、有關鴻聚互助會運作方式為:由會首巫名鈞及24人次之會員組成一單位合會(俗稱1車),以2年為1會期,每期會款1萬元,採內標制,每1車共計25期開標,每期1個月,每月開標1次,每1車會員每期(月)應繳交之金額,由會首指定固定繳交7,000元、7,500元、7,700元、8,000元至8,500元不等,就以每月固定繳交7,500元之合會會1車而言,全體會員於第1期時,均需繳交會費7,500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元(每期200元),共計1萬2,500元之頭期款,而鴻聚互助會收取1車全體會員頭期會款30萬元後(計算式:12,500×24=300,000),第2期開始,由會員於1,500元至3,000元之標息間競標,如無人競標則固定標息2,500元,並以抽籤決定得標者,倘標息為2,500元,得標者得領回原繳交之7,500元會費、2,500元標息及扣除1期管理費200元之預付管理費4,800元,共計1萬4,800元(計算式:7,500+2,500+4,800=14,800),該得標會員即退出互助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每月1萬元減去標息後之會費;第3期得標者,倘標息為2,500元,即可領回已繳交之1萬5,000元會費、2個月之標息計5,000元及扣除2期管理費計400元後所返還之預付管理費4,600元,共計2萬4,600元(計算式:15,000+5,000+4,600=24,600),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互助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1萬元,而其餘未得標會員則繼續繳交每月1萬元減去標息後之會費。依此類推,換算各該會員年投資報酬率高達12.87%至280%不等,屬於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不同標息之前提下,各會員每期未得標者應繳金額、得標金額、退管理費、得標者實領金額、得標獲利及年報酬率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張峻豪等3人與楊能貴合力經營鴻聚互助會,共同以上開運作方式,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吸引附表二所示之會員加入鴻聚互助會,而非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共計吸收資金達1億7,108萬2,200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8,379萬520元,應予更正)。
三、迄於105年4月20日鴻聚互助會因無法支應會員之得標金而宣布止會,會員不甘損失紛紛出面索討,張峻豪等3人為處理此局面,推由張峻豪與 麥何奕醴 (下列行為涉及違反銀行法之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偵辦)協商,以鴻聚互助會所收取之會款,有投資麥何奕醴經營之圓鼎旅行社為由,由麥何奕醴所成立之 穩溙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穩溙公司)出面,與同意轉單之鴻聚互助會會員締結 牛樟芝 養殖契作契約合同,而承接鴻聚互助會積欠會員之債務,張峻豪並於105年5月起至同年8月9日期間,指示其所經營生命集團之會計 林美君 ,陸續撥款1,108萬8,417元予穩溙公司,作為清償積欠鴻聚互助會會員債務或其他業務使用。嗣警接獲檢舉,乃於105年8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附表三所示巫名鈞等人進行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獲。
四、案經附表二以●標註所示會員 侯明志 等人提出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關於證人麥何奕醴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又該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尚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自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巫名鈞、胡庭碩及其等辯護人雖爭執證人麥何奕醴於警
詢時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云云。惟證人麥何奕醴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7日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1日函暨所附拘票存卷可查(見院二卷第395頁、院三卷第385至389頁、第437頁),足見證人麥何奕醴於本院審理時,經傳拘無著,所在顯然不明,是證人麥何奕醴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客觀上不能受詰問,並無不當剝奪被告巫名鈞、胡庭碩之詰問權可言。又衡諸證人麥何奕醴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攸關鴻聚互助會款由何人主導投資及止會後何人出面承接鴻聚互助會積欠會員債務等重要事項,其於105年8月12日甫經查獲即製作警詢,理應對相關事實經過之記憶猶深刻,且核之上開情形若非親身經歷旁人難以得知,故證人麥何奕醴於警詢所述具可信性,確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復無其他證據足資取代,況證人麥何奕醴已 陳明 警詢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警方並無非法取供等語在卷(見他二卷第31頁),可見亦具任意性,參照前開說明,堪認證人麥何奕醴在警詢時之證述,具證據能力,並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關於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警詢筆錄、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警詢及調詢與檢察事務官調查筆錄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㈡被告張峻豪及其辯護人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警詢筆
錄之證據能力;被告巫名鈞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胡庭碩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警詢筆錄、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警詢及調詢與檢察事務官調查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楊能貴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警詢及調詢與檢察事務官調查筆錄之證據能力云云。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警詢、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調查中針對鴻聚互助會之創設經過、何人主導投資及各幹部參與經營之實際情形等重要事項,與其等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有所出入,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均未稱其等於警詢或調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有遭受任何不正方法取得供述,況觀之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所述亦有不利於己之處,內容之真實性頗高,足認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警詢、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調查之陳述,顯然均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所為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更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自應認皆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楊能貴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
㈠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
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未做任何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其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又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到庭踐行具結程序並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已經合法調查,該證人之信用性已獲得保障,自得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且於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時亦應踐行具結程序,其陳述可信性極高,認為經過具結之陳述已具備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具有證據能力。
㈡承上,考量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犯被告)在本
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該共犯被告時,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仍屬證人,此時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之情形及基於蒐集證據之必要性,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若共犯被告僅以被告身分陳述關於另一共犯犯罪之內容,因無庸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如經具結之證言,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陳述,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才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上字第79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判決可資參照)。
㈢本件被告胡庭碩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
名鈞、楊能貴未經具結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楊能貴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未經具結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楊能貴分別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並接受訊問,雖未踐行具結程序,然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楊能貴於偵訊中就何人經手鴻聚互助會之決策暨各幹部參與互助會營運之方式、期間及程度等陳述,與渠等在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不符,且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楊能貴於檢察官訊問時,並未遭受任何不法方法取得供述,又係分別訊問,供述內容亦有不利於己之處,所述內容具相當之真實性,足見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楊能貴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顯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況其等之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更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參酌前開說明,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關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傳聞證據,被告張峻豪、巫名鈞、胡庭碩、楊能貴(下合稱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公訴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四卷第204至205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五、至於被告張峻豪及其辯護人尚爭執證人 詹縈霖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巫名鈞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 陳研伶 、 孔家慶 、 李政昆 、 呂坤鴻 、 賴廷文 、 黃子蔓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胡庭碩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詹縈霖、孔家慶、黃子蔓警詢及未經具結偵訊筆錄,與證人麥何奕醴未經具結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楊能貴及其辯護人爭執被告詹縈霖警詢及未經具結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而公訴人則爭執被告張峻豪之辯護人庭呈生命集團103年4月2日公告之證據能力云云。惟本院並未將上開筆錄或公告作為認定被告4人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況查卷內並無李政昆、呂坤鴻、賴廷文之警詢筆錄),固無庸予以逐一論述證據能力,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附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4人之供述及答辯:被告4人對於被告張峻豪曾交付150萬元予被告巫名鈞,由被告巫名鈞擔任鴻聚互助會會首,被告胡庭碩、楊能貴則分任總監、副總,以及鴻聚互助會於上開時地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運作,共吸收附表二所示會員入會,嗣於105年4月20日止會後,被告張峻豪出面與穩溙公司負責人麥何奕醴協商,由穩溙公司承接鴻聚互助會積欠會員之債務等情均坦承不諱,惟一致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分別答辯如下:
㈠被告張峻豪及其辯護人辯稱:
我只是單純出借150萬元予被告巫名鈞,並非鴻聚互助會之創立者,亦未參與經營,而該150萬元隨後被告巫名鈞已歸還,若我是主要經營者,理應盈虧自負才對,豈有取回之理,益徵只是單純借款。又我曾發布公告明白禁止旗下員工加入鴻聚互助會,而鴻聚互助會止會後,因為發現自己經營生命集團之員工有不少人瞞著我加入鴻聚互助會,最後都找上我,我因想投資穩溙公司,遂建議將鴻聚互助會之會員債務轉至穩溱公司,再將我投資穩溱公司之資金分別依會員權利比例分配給鴻聚互助會會員,並不可因此認定我是鴻聚互助會經營者。
㈡被告巫名鈞及其辯護人辯稱:
我並未主導鴻聚互助會之創立、設計規劃及營運等事務,僅係聽從張峻豪之命出名擔任會首。鴻聚互助會是由張峻豪出資,並依張峻豪指示由胡庭碩對收受之會款進行投資或分配使用,鴻聚互助會無法經營後,也是由張峻豪負責協調轉單及還款事宜,並由張峻豪所經營之生命集團陸續匯款1千餘萬元至穩溙公司償還鴻聚互助會會員,我沒有經手,亦無主導權,只是按月支領薪資,沒有從經營鴻聚互助會獲得任何利益。我不知道擔任會首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吸金,也沒有違反銀行法的故意。況且鴻聚互助會之會員年報酬率僅13%左右,相較於民間借款利率約年息24%至36%而言,並無顯著超額,難認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又起訴書附表中關於會員侯明志以他人名義投資金額之部分有重複列計,且該附表將會員與穩溙公司簽約之簽約金額,直接當成會員投資鴻聚互助會之金額,顯有未當,是以本件並無證據證明鴻聚互助會之會員總投資金額已逾1億元。
㈢被告胡庭碩及其辯護人辯稱:
我不是鴻聚互助會創立或經營之核心人員,只是受張峻豪、巫名鈞僱用,在鴻聚互助會擔任幹部,負責與會員泡茶聊天,又於104年11月即離職前往大陸工作,自104年12月起未再支領任何薪資,與鴻聚互助會已無關聯,是以關於離職後至鴻聚互助會105年4月間止會為止期間會員之投資,已難認與我有關。本件縱認張峻豪、巫名鈞涉有違反銀行法犯行,我跟張峻豪、巫名鈞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我與其他受僱員工同屬受害者,主觀上並無違反銀行法之不法犯意。退步言之,倘若認我有參與非法吸金犯行,亦請審酌犯罪情節可憫,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被告楊能貴及其辯護人辯稱:
我是於鴻聚互助會成立後之103年3月間才加入,並非創設人,又雖掛名副總,但實際上是負責打雜助理如主持開標等工作,沒有參與決策或規劃,也未經手會款,更未實際招攬會員簽約而從中獲取報酬,且於103年9月間就離開互助會至大陸地區發展,任職期間僅半年,十分短暫,沒有與巫名鈞、胡庭碩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請為無罪之諭知。
二、相關基礎事實之認定:㈠鴻聚互助會由被告巫名鈞擔任會長,而被告胡庭碩、楊能貴
則分別擔任總監、副總,自102年3月間起先以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為互助會營運據點,於104年11月間,改借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億生公司場地為營業據點;又被告巫名鈞於起會時並無資金,曾向經營生命集團之被告張峻豪借款150萬元,作為籌組鴻聚互助會使用等情,業據被告4人自承在卷(見院一卷第70至74頁、第136至139頁、院二卷第107至115頁、院三卷第286至289頁),且有億生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偵一卷第55頁)、億生公司地址照片(見併他卷第7至8頁)、臺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資訊(見他一卷第55至57頁)存卷可憑,及被告巫名鈞所有附表三編號22、25、27所示之物扣案足證,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鴻聚互助會之運作方式,係由會首巫名鈞及24人次之會員組
成一單位合會(俗稱1車),以2年為1會期,每期會款1萬元,採內標制,每1車共計25期開標,每期1個月,每月開標1次,就以每月固定繳交7,500元之合會會1車而言,全體會員於第1期時,均需繳交會費7,500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元(每期200元),共計1萬2,500元之頭期款,而鴻聚互助會收取1車全體會員頭期會款30萬元後(計算式:12,500×24=300,000),第2期開始,由會員於1,500元至3,000元之標息間競標,如無人競標則固定標息2,500元,並以抽籤決定得標者,倘標息為2,500元,得標者得領回原繳交之7,500元會費、2,500元標息及扣除1期管理費200元之預付管理費4,800元,共計1萬4,800元(計算式:7,500+2,500+4,800=14,800),該得標會員即退出互助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每月1萬元減去標息後之會費;第3期得標者,倘標息為2,500元,即可領回已繳交之1萬5,000元會費、2個月之標息計5,000元及扣除2期管理費計400元後所返還之預付管理費4,600元,共計2萬4,600元(計算式:15,000+5,000+4,600=24,600),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互助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1萬元,而其餘未得標會員則繼續繳交每月1萬元減去標息後之會費,依此類推,換算各該會員年投資報酬率高達12.87%至280%不等(不同標息之前提下,各會員每期未得標者應繳金額、得標金額、退管理費、得標者實領金額、得標獲利及年投資報酬率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等節,業據證人即附表二所示會員陳明在卷,並有鴻聚互助會會款、得標金及管理費計算表、鴻聚互助會約定條款及會單、參與全組獲利一覽表、得標計算方式(見調一卷第17頁、第19至20頁、第193頁、他一卷第6頁)存卷可憑,且被告4人對此亦不爭執(見院四卷第379至384頁),應足信實。
㈢關於鴻聚互助會開標方式,起訴書固記載無需競標、以抽籤
或會員自行協調方式決定云云;至於每車會員每期應繳交金額及會員標息,被告巫名鈞、胡庭碩則稱每車會員每期應繳金額為7,500元、8,000元或8,500元,並無繳交7,000元或7,700元之方式,又會員標息是1,500元至2,500元之間,並無高達3,000元之情形云云。惟依附表二所示會員之指訴,可知會首即被告巫名鈞指定固定繳交之金額有7,000元、7,500元、7,700元、8,000元至8,500元不等,並非僅7,500元、8,000元、8,500元(詳附表二各該會員投資互助會情形欄所示);又每車自第2期開始,由會員於1,500元至3,000元之標息間競標,如無人競標才採固定標息,並非一律依抽籤或會員自行協調決定乙情,此亦經證人詹縈霖、 謝何美蘭 於偵查中具結陳明在卷(見他二卷第23至25頁、226至228頁),並有附表二編號54所示會員孔家慶提出之互助會約定條款存卷足參(見他四卷第42頁),是以被告巫名鈞、胡庭碩前揭所稱與本院認定有異之部分殊無足採,而起訴書記載之開標方式容有錯誤,應予更正。
㈣鴻聚互助會自102年3月起,對外宣稱所繳交互助會會款,擬
用於投資圓鼎旅行社、小P團購網、億生公司等用途,加入互助會可互助又獲利及存錢等說詞,共招攬附表二所示 陳美好 等會員加入互助會,各該投資之會員姓名、有無提出告訴、投資互助會期間、投資互助會情形、投資損失金額、以他人名義參加情形、以自己及他人名義投資損失明細均詳附表二所示乙節,有鴻聚互助會會單(其上載明「可互助又獲利及存錢多項功能」,見調一卷第43頁)、附表二相關投資證據欄及相關證據出處補充欄內記載之證據可憑,且為被告4人所不爭執(見院一卷第70至74頁、第136至139頁、院二卷第107至115頁、院三卷第286至289頁、院四卷第385至397頁),堪信為真。又關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會員侯明志以自己及他人名義投資損失明細部分,起訴書固記載「侯明志3,613,000、陳 清益 (侯明志代)993,500、 陳清益 3,734,500、 朱梅 英3,118,000、 沈水 源1,134,500、陳美好29,000、 莊金 圡29,000、 吳德豐 (侯明志代)183,000、 蔡謙 (侯明志代)835,000」,惟其中「陳清益(侯明志代)993,500、 沈水源 1,134,500、陳美好29,000、 莊金圡 29,000、吳德豐(侯明志代)183,000」之部分,與附表二編號61所示會員陳清益、附表二編號69所示會員沈水源、附表二編號1所示會員陳美好、附表二編號31所示會員莊金圡、附表二編號63所示會員吳德豐投資項目之記載有重複,故應予刪除,是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會員侯明志之以他人名義參加情形欄中,應僅有「陳清益、 朱梅英 、蔡謙」等人,又關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會員侯明志之投資損失金額欄,亦應將上開重複部分扣除,所得餘款11,300,500元(計算式:13,669,500-993,500-1,134,500-29,000-29,000-183,000=11,300,500),方屬正確,起訴書記載重複或不正確之處應予訂正。
㈤鴻聚互助會於105年4月20日因無法支應會員之得標金而宣布
止會,會員不甘損失紛紛出面索討,張峻豪遂與麥何奕醴協商,以鴻聚互助會所收取之會款,有投資麥何奕醴經營之圓鼎旅行社為由,由麥何奕醴成立之穩溙公司出面,與同意轉單之鴻聚互助會會員簽訂 牛樟芝養 殖契作契約合同,而承接鴻聚互助會所積欠會員之債務,張峻豪並於105年5月起至同年8月9日期間,指示其所經營生命集團之會計林美君,陸續撥款1,108萬8,417元予穩溙公司,由麥何奕醴運用處理,作為清償積欠鴻聚互助會會員債務或其他業務使用等節,業據被告張峻豪自承在卷(見院三卷第286至289頁),核與證人即穩溙公司負責人麥何奕醴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見他二卷第27至31頁、第44至49頁)、證人即生命集團會計林美君於警詢所證(見偵四卷第33至34頁)、證人即穩溙公司會計 陳俊昇 於偵查中具結及本院所證(見他二卷第186至189頁、院三卷第353至360頁)相符,且有穩溙公司工商資訊(見他一卷第269至270頁)及臺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見偵四卷第36至46頁)存卷足據,是此部分事實至屬明確。
三、鴻聚互助會之運作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範:㈠觀諸本件參加鴻聚互助會之會員,得標時僅可領回自己所繳
之各期會費,足認得標會員並非領取互助會所有會員之會費為合會金,用以互助,雖有合會外形但無合會功能,實係以眾多參加之會員,每月存入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所存之存款,並賺取高額之報酬。其次,鴻聚互助會之會首並未將所收取其餘會員之會款全數轉交予得標會員,而僅交付約定之金額,其餘均留存在鴻聚互助會,將之作為投資之用。再者,得標會員領回約定之會款及未到期管理費後,即可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任何會費,凡此種種均與民法合會契約核心要素完全不同。佐以被告楊能貴自承:鴻聚互助會跟傳統互助會不同,傳統互助會死會還要繳會費,鴻聚互助會的死會不用再繳會費,照此經營模式,每個會員都有固定的配息等語(見偵六卷第86至90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7所示會員 蘇惇娟 證述:鴻聚互助會與民間互助會不同,因為民間互助會有死會,得標以後就需每月支付死會的錢,但鴻聚互助會不會有死會,得標後不必每月支付死會的錢等情一致(見他三卷第17至18頁),可見鴻聚互助會實非民法合會或通常之民間互助會。
㈡被告巫名鈞之辯護人雖辯稱鴻聚互助會之會員年報酬率僅13
%左右,遠低於民間借款利率年息24%至36%,並非與本金顯不相當云云。惟按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明示斯旨)。易言之,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規定處罰之對象既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則審酌紅利或報酬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自應以行為當時通常銀行之存款利率為比較基準,方符立法旨趣,辯護意旨援引民間借款利率約年息24%至36%,作為投資互助會之報酬是否顯不相當之衡量標準,尚屬乏據。本件參諸臺灣銀行牌告之新臺幣存款利率,可知國內金融機構於鴻聚互助會經營期間即102年3月至105年4月間,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僅有1.16%至1.37%不等,3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亦僅有1.235%至1.445%不等(見院四卷第171至179頁),對照鴻聚互助會前開運作模式,就標息每月3,000元、2,500元、2,300元、2,000元、1,500元之部分,依附表一所示之計算結果,最高年報酬率可達280%,最低則有12.87%(計算方式及計算結果均詳附表一所示),則鴻聚互助會約定給付會員之報酬,已經遠逾當時通常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參酌斯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確有顯著之超額。
㈢再觀諸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立法意旨為:經營收受
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良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秩序,危害社會大眾。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嗣經修法刪除)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揭諸甚明。本件鴻聚互助會,僅係利用民間互助會之名義,不僅其運作方式與民法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不同,其實質意義亦不相符,並非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或其改良,自難認鴻聚互助會向會員收取之會款,係屬「代收會款」之行為。實則,就鴻聚互助會之會員而言,其僅係每月繳納固定會費,再於得標時一次領回其前所繳會費及標息,與銀行經營之零存整付存款業務何異,是以鴻聚互助會假借參與互助會繳納會費之名義,以給付附表一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為誘餌,向附表二所示多數會員收取資金運用,其以高利吸收資金,可謂嚴重違反法律規範,逃避法定金融檢查制度,具高度財務與金融失序之風險性,自屬上揭法律所規範禁止之範疇,所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範甚明。
㈣綜上,可見鴻聚互助會確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而屬非法經營銀行視為收受存款業務,至為明確。
四、應處罰之行為人及參與行為:㈠被告張峻豪部分:
⒈本件依據證人 許錦華 證述:我知道鴻聚互助會之決策者有張
峻豪,曾見張峻豪上台分享投資經驗等語(見警二卷第76至78頁),證人 宋建萍 證述:張峻豪是鴻聚互助會幕後老闆並答應接手互助會債權等語(見調一卷第491至496頁),證人 楊中興 證稱:張峻豪是鴻聚互助會幕後老闆,張峻豪請巫名鈞來管理互助會會務,並請胡庭碩來管理財務等語(見調一卷第565至571頁),證人詹縈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張峻豪是鴻聚互助會的老闆,負責出資並邀請我前夫巫名鈞擔任會首,又安排胡庭碩當總監,鴻聚互助會的創始者是張峻豪等3人等語(見院三卷第13至38頁),證人黃子蔓於審理中證述:巫名鈞、胡庭碩都說過鴻聚互助會的幕後老闆是張峻豪,所以我們才會跟會,因為巫名鈞、胡庭碩沒有錢,我在投資鴻聚互助會期間,張峻豪曾有上台跟我們說跟這麼多會可以打折等語(見院二卷第407至429頁),證人孔家慶於審理中證述:張峻豪是鴻聚互助會的幕後老闆,我們都是因為張峻豪才投資互助會,不然根本不認識巫名鈞、胡庭碩,依我們認知張峻豪就是金主,互助會的錢都是資助到張峻豪經營的旗下事業,因為光靠生命集團殯儀館的收入不足以支撐,互助會才是最快的現金流等語(見院二卷第360至374頁),證人賴廷文於偵查中具結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張峻豪要創設生命集團的事業,想以招攬互助會的方式籌措資金,我之所以投資鴻聚互助會,也是因為張峻豪招攬,張峻豪找巫名鈞擔任會首,另找胡庭碩負責行政業務,我很確定鴻聚互助會是由張峻豪出資幕後主導,因為張峻豪有明確跟我說要以互助會的方式籌措生命集團擴大所需資金,甚至希望我到台中去設據點,張峻豪還說互助會裡都沒出現他的名字,所以牽扯不到他等語(見他九卷第21至23頁、院二卷第346至360頁),證人呂坤鴻於本院證述:張峻豪拿錢創立鴻聚互助會,張峻豪及巫名鈞曾邀我加入會員,張峻豪在邀約時就有提到鴻聚互助會是他的等情(見院二卷第300至311頁),以及被告張峻豪於警、偵中坦認:當初巫名鈞想成立鴻聚互助會但沒錢,所以向我拿150萬元,並與我約定互助會的紅利分配,又我知道鴻聚互助會的運作方式,因為當初巫名鈞問我怎麼起會,我才告訴他方法等詞(見他一卷第315至318頁、他九卷第92至95頁),可見被告張峻豪係鴻聚互助會創設者,負責出資並設計規劃互助會運作模式乙情,應堪信實。
⒉被告張峻豪及其辯護人固辯稱被告張峻豪僅單純借款150萬
元予同案被告巫名鈞,從未過問或參與鴻聚互助會之經營,甚至還發公告明白禁止旗下員工投資鴻聚互助會云云,並提出生命集團103年4月2日公告1紙為證(該公告雖經公訴人爭執證據能力,惟猶得作為彈劾使用,詳前述)。而證人 鄭郁純 則附合被告張峻豪上開辯解,證述:我先前任職生命集團所屬之公司時,是偷偷參加鴻聚互助會,因為張峻豪不准員工參加互助會,而且有貼出公告云云;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偵查中亦供稱:張峻豪雖有出資鴻聚互助會,然未參與經營,且在互助會成立1年多後即退出云云。惟參諸上開公告之日期係103年4月2日,然證人鄭郁純自承於公告後1年多之104年7月1日始任職等語(見警三卷第40至42頁),兩者日期差距1年逾,已難想像鄭郁純會見到上開公告,又觀之生命集團公告之內容係記載「茲聲明鴻聚關懷協會與本集團並無任何業務上往來,且非為本集團之子公司,特此公告」(見院三卷第309頁),並無隻字片語提及不准員工參加鴻聚互助會之事,是以證人鄭郁純上開所證殊難採信。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本院審理時已翻異前詞,改稱:張峻豪一直都是鴻聚互助會的幕後老闆,我之前在偵訊中說張峻豪在互助會成立後1年多就退出經營,是因為鴻聚互助會的會員債務已移轉至穩溙公司,只有張峻豪有錢給穩溙公司,才故意說他已經退出等語明確(見院四卷第52頁),核與證人林美君證述:我擔任會計,負責管理張峻豪生命集團底下各事業體的帳務,於103年初曾聽張峻豪講過鴻聚互助會,又我於105年間,有依張峻豪指示撥款給穩溙公司作為支付予鴻聚互助會會員之用,因為張峻豪說鴻聚互助會原本有投資穩溙公司,鴻聚互助會止會後召開協調會,決定由穩溙公司來償還鴻聚互助會積欠會員的錢,所以就由巫名鈞先彙整所需款項給我,我向張峻豪報告,待張峻豪同意,再撥款給穩溙公司等情一致(見偵四卷第33至34頁),足見被告張峻豪曾提及鴻聚互助會投資之項目,並負責處理鴻聚互助會止會後相關還款事宜。苟被告張峻豪與鴻聚互助會之經營毫無關聯或早已退出,殊無可能知悉鴻聚互助會所收會款之去向,亦無庸於止會後大費周章出面主導轉單至穩溙公司,更不必挹注資金予穩溙公司供清償積欠鴻聚互助會會員之債務,是以被告張峻豪確有始終實際參與鴻聚互助會之經營,方屬實情。被告張峻豪及其辯護人前揭辯解、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張峻豪中途退出云云,均係避重就輕之詞,皆不足採。
⒊承前,被告張峻豪自承曾提供150萬元之資金予同案被告巫
名鈞成立鴻聚互助會,並曾教導成立互助會之方法等語屬實(見他一卷第315至318頁、他九卷第92至95頁)。又鴻聚互助會曾以被告張峻豪之前妻 藍琇齡 、妹婿 宋雲詠 之銀行帳戶,作為互助會會款之收款或匯款帳戶乙節,業據證人藍琇齡證述:張峻豪曾向我表示鴻聚互助會的巫名鈞、胡庭碩信用不佳,無法開設銀行帳戶,要我出借帳戶供互助會使用,我就同意等情非虛(見他八卷第162至165頁),且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06年10月5日合金灣內字第1060003643號函暨檢附之藍琇齡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他九卷102至110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行106年10月2日國世大昌字第1060000087號、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宋雲詠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他八卷第174至207頁)、附表二編號2所示會員侯明志轉帳會款至宋雲詠帳戶之取款憑證(見調一卷第563頁)存卷足稽。再參以鴻聚互助會之會款部分係投資至被告張峻豪旗下之事業,此經被告張峻豪供明:鴻聚互助會有投資我經營之小P團購網,這是我推薦的,也有購買我所開設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等語無訛(見偵一卷第20至24頁、院四卷第143至167頁)。而張峻豪於鴻聚互助會止會後,亦出面協調轉單至穩溙公司,且挹注資金予穩溙公司供清償積欠鴻聚互助會會員債務乙節,復據本院認定如前。則稽上事證以觀,足認張峻豪確係鴻聚互助會之出資、創設及決策者,且始終有實際參與經營,甚為顯然。被告張峻豪及其辯護人空言否認,與事實不符,洵屬無據。
㈡被告巫名鈞部分:
⒈被告巫名鈞係鴻聚互助會創設及決策者,擔任會長負責招攬
會員主持開標,實際從事會務經營並知悉會款投資項目,於止會後亦有參與後續轉單事宜等節,業據被告巫名鈞於調詢及偵查中供陳:我跟張峻豪、胡庭碩共同經營鴻聚互助會,由張峻豪出資,我擔任會首,胡庭碩則是總監,我們三人共同討論會務的運作,我對外有招攬會員參加,並說要用會款投資圓鼎旅行社買遊覽車,又我於105年4月20日宣布鴻聚互助會止會後,有拜託張峻豪協助處理鴻聚互助會之債務,張峻豪就召集我及胡庭碩與部分會員開會,表示將債務轉單予穩溙公司等語在卷(見調一卷第9至16頁、偵五卷第96至99頁、併偵卷第21至22頁),核與證人吳德豐證述:開標時巫名鈞會在場,巫名鈞曾說鴻聚互助會有轉投資圓鼎旅行社等語(見警三卷第96至98頁),證人 陳麗 珠證述:於103年間聽巫名鈞向眾人說明參加鴻聚互助會的好處並邀請入會,我因此心動加入等語(見調一卷第509至514頁),證人鄭郁純證述:鴻聚互助會是由巫名鈞決定會務與經營決策,是巫名鈞找我入會等語(見警三卷第40至42頁),證人 楊宗燁 證稱:鴻聚互助會是由巫名鈞、胡庭碩負責決策等語(見警三卷第52至54頁),證人宋建萍證述:是巫名鈞介紹我入會,開標時巫名鈞大多在場主持標會等語(見警三卷第71至73頁、調一卷第491至496頁),證人陳清益證述:鴻聚互助會是由巫名鈞邀我入會,標會的抽籤也多由巫名鈞主持等語(見警三卷第82至84頁),證人 吳莉庭 證稱:我曾在億生公司擔任行政人員,據我所知鴻聚互助會的會長是巫名鈞,他負責綜攬互助會各項事務及人員升遷等語非虛(見他二卷第159至160頁),核與證人麥何奕醴結證稱:鴻聚互助會止會後,巫名鈞因為已經沒錢,就找張峻豪出面處理欠款,張峻豪協議由我經營的穩溙公司承接鴻聚互助會會員轉單事宜等情一致(見他二卷第44至49頁)。是以被告巫名鈞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辯稱被告巫名鈞僅單純出名擔任會首,沒有經手會務亦無主導權云云,核屬飾卸之詞,不可採信。
⒉被告巫名鈞及其辯護人於審理時另辯稱被告巫名鈞不知擔任
鴻聚互助會會首之行為構成非法吸金,無違反銀行法之故意云云。惟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作為構成要件,就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之構成要件文義以觀,祇見客觀行為的禁制規範,而沒有特別限定應具備如何的主觀意圖,易言之,不必如同刑法詐欺罪,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然而,仍應回歸至刑法第12條第1項所揭示的故意犯處罰原則。從而,倘行為人認識其所作所為,將符合於上揭非法吸金罪所定之客觀構成要件情形,竟猶然決意實行,即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故意而應予處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巫名鈞於偵查中坦認:我擔任鴻聚互助會之會首,知道互助會之運作模式,也有招攬一些會員,又鴻聚互助會依照計算結果,是一定賺錢的,我承認有違反銀行法等語在卷(見併偵卷第21至22頁),可見被告巫名鈞身為鴻聚互助會會首,對於該互助會並非銀行,且該運作模式與一般通常民間互助會不同,顯係以高利吸引會員參與等節,均屬明知並有決策權,則依前說明,其既認知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之構成要件事實,仍參與其中,主觀上即有違反銀行法之故意,殆無疑義。被告巫名鈞及其辯護人前開辯解純係飾卸之詞,並不足取。
㈢被告胡庭碩部分:
⒈被告胡庭碩係鴻聚互助會創設及決策者,擔任總監負責管理
財務、審核獎金及處理投資事宜,有實際參與經營等情,業據證人吳德豐證述:胡庭碩有唱會確認當會標金等語(見警三卷第96至98頁),證人孔家慶於偵查中結證及本院審理稱:胡庭碩負責鴻聚互助會的實際決策及操盤,獎金的計算也是由胡庭碩出面處理,而鴻聚互助會止會時,投資會員有與巫名鈞、胡庭碩進行協商,最後希望由張峻豪出手承接,因為他金錢實力夠,張峻豪還指定麥何奕醴來負責等語(見他二卷153至157頁、院二卷第360至374頁),證人楊宗燁證述:我是胡庭碩招攬入會,互助會款多是胡庭碩向我收取,他也是決策者等語(見警三卷第52至54頁),證人 李宗宸 證述:我是經胡庭碩招攬參與鴻聚互助會,我的會款多是由胡庭碩收取,鴻聚互助會的決策者應包括胡庭碩,因為胡庭碩跟我說鴻聚互助會之會款有轉投資圓鼎旅行社及美國上市股票,並告訴我互助會利息及員工薪資之來源,是由轉投資的公司所得利潤支付等語(見警四卷第48至51頁),證人 張冠清 證述:我於102年3月加入鴻聚互助會,是經由總監胡庭碩招攬,他是以投資報酬很好為號召等語(見警四卷第70至73頁),證人楊中興證述:胡庭碩在鴻聚互助會負責管理財務,會計小姐收到會款後就交給胡庭碩處理等語(見調一卷第565至571頁),證人詹縈霖於偵查中結證稱:胡庭碩是負責管理鴻聚互助會的會款、資金流向及支出,鴻聚互助會有投資圓鼎旅行社,是胡庭碩決定的,他有跟我前夫巫名鈞商量,另外也有投資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小P團購網等語(見他二卷第23至25頁反面),證人麥何奕醴於偵查中具結稱:胡庭碩在鴻聚互助會擔任總監,他有代表鴻聚互助會出資400萬元投資圓鼎旅行社等語(見他二卷第44至49頁反面),證人李政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證述:我是億生公司負責人,胡庭碩跟我說他有資金想投資億生公司的一條根生意,我自104年間起與胡庭碩合作約一年多,而胡庭碩有經營鴻聚互助會,我後來有將億生公司的辦公場所出借給鴻聚互助會使用等語明確(見他八卷第162至165頁、院二卷第286至300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峻豪陳稱:我知道胡庭碩負責鴻聚互助會之財務,錢都是由胡庭碩在管,他有投資小P團購網也有買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等語(見偵一卷第20至2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證述:鴻聚互助會是由胡庭碩決定財務獎金及薪資發放,轉投資也是由胡庭碩處理,胡庭碩有參與鴻聚互助會成立的過程等語(見警一卷第1至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楊能貴證稱:胡庭碩在鴻聚互助會是核心幹部,負責決策及管理互助會收款投資事宜等情相符(見院四卷第96至108頁),可見被告胡庭碩與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皆為鴻聚互助會之創始者,自102年3月間互助會成立時起即負責管理財務事宜,對於會款投資項目有決策權,至屬明確。
⒉被告胡庭碩及其辯護人固辯稱被告胡庭碩僅係單純受僱而非
主要經營者,自104年11月間起即離開鴻聚互助會赴大陸地區工作,於鴻聚互助會止會後係以受害者身分參與協調會,其跟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無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云云。惟觀諸被告胡庭碩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可知其自102年間起即頻繁出入境迄今,幾乎每月均有紀錄,並非自104年11月間起始密集出入境,且每次出境期間非長,並無一出境即久未入境之情形(見院一卷第41至46頁),是尚難認被告胡庭碩有自104年11月間起赴大陸地區長期工作之情。佐以鴻聚互助會於104年起至105年間投資億生公司,相關事由皆由被告胡庭碩出面與億生公司負責人李政昆洽談,又鴻聚互助會於104年底搬至億生公司大昌二路地址時,該處設有被告胡庭碩之獨立辦公室,被告胡庭碩時常在該處出現乙節,此經證人李政昆於本院證述明確(見院二卷第286至300頁),核與證人詹縈霖於審理中證述:胡庭碩在105年2月間還有在鴻聚互助會進進出出等情相符(見院三卷第13至38頁),可見被告胡庭碩於104年底至止會前仍未離開鴻聚互助會。又鴻聚互助會於105年4月20日止會後,胡庭碩有與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共同出面與會員進行協調,當時係以經營者角色出現而非受害者乙情,業據證人黃子蔓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鴻聚互助會止會的協調會上,張峻豪有罵巫名鈞、胡庭碩沒有好好投資,感覺上是在罵給投資會員看等語明確(見院二卷第407至429頁),核與證人麥何奕醴於偵查中結證稱:鴻聚互助會止會後,張峻豪有請巫名鈞、胡庭碩共同召集會員代表與穩溙公司開協調會等情相符(見他二卷第44至49頁),是以被告胡庭碩並非單純受僱者,而係與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共同自102年3月間起創設並經營鴻聚互助會,迄於105年4月20日止會後,仍以經營者之角色與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一同出面與會員協調後續轉單事宜,並非以受害者身分參與協調會等情,方屬事實,從而被告胡庭碩與同案被告張峻豪、巫名鈞就經營鴻聚互助會以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彰彰甚明。被告胡庭碩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與事實相悖,為無可信。
㈣被告楊能貴部分:
⒈被告楊能貴原有經營康乃馨互助會經驗,自103年3月間起,
應同案被告巫名鈞、胡庭碩之邀加入鴻聚互助會擔任副總,負責主持開標並向會員說明互助會之運作方式,且曾交付獲利一覽表予會員乙情,業據被告楊能貴自承:我於103年3月加入鴻聚互助會,是巫名鈞、胡庭碩邀我去主持標會,因為我之前經待過康乃馨互助會,他們覺得我有經驗,我對於鴻聚互助會的運作內容很清楚等語在卷(見院四卷第96至108頁),核與證人即鴻聚互助會會員侯明志(見調一卷第543至548頁)、 林雅惠 (見調一卷第349至355頁)、 楊家 平(見調一卷第387至392頁)、 黃薇樺 (見調一卷第183至188頁)、 鄭麗 敏(見調一卷第291至296頁)、 王天祐 (見調一卷第209至213頁)、 簡良純 (見調一卷第437至443頁)、 許鴻文 (見警二卷第91至94頁)、 張世華 (見警二卷第174至177頁)、宋建萍(見調一卷第491至496頁)、 施欣怡 (見警四卷第117至119頁)、楊中興(見調一卷第565至571頁)指訴之情節一致,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名鈞證述:楊能貴負責主持開標及規劃會員活動,他對於鴻聚互助會經營模式很清楚,因為要介紹給會員等語(見偵五卷第96至99頁、院四卷第11至55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胡庭碩證稱:楊能貴除了主持開標,還要帶會員活動,他知道整個互助會的內容,在鴻聚互助會內有也有自己獨立辦公室等語在卷(見院四卷第11至55頁),且有獲利一覽表存卷可憑(見警一卷第28頁),堪信為真。
⒉起訴書固記載被告楊能貴於103年中旬聽從同案被告胡庭碩
指示前往大陸地區販售億生公司產品云云,而被告楊能貴亦辯稱於103年9月即前往大陸地區工作而離開鴻聚互助會云云。惟同案被告胡庭碩堅詞否認有指示被告楊能貴前往大陸地區販售億生公司產品之事(見院四卷第107頁),而依證人 蔡孟樺 證述:我於103年11月才加入鴻聚互助會,當時是由楊能貴主持開標等語(見警三卷第136至138),證人侯明志證述:我是自104年10月起加入鴻聚互助會,當時由會長巫名鈞接待,副總楊能貴也在場,又我曾參與開標二次,現場主持人都是楊能貴等語(見警一卷第57至59頁、調一卷543至548頁),證人 唐珈贔 證述:我於103年12月加入鴻聚互助會,曾見過副總楊能貴主持開標等語(見警四卷第41至43頁),證人 林文淵 證述:我於104年11月加入鴻聚互助會,開標是由會長巫名鈞主持,副總楊能貴當司儀,本來公司在中正一路,後來到大昌二路後,楊能貴也曾主持過一次開標等語(見警四卷第110至112頁、調一卷第527至532頁),可見被告楊能貴自加入鴻聚互助會起即負責主持開標,迄103年9月之後仍有出面主持,苟被告楊能貴如其所述於103年9月間即離開鴻聚互助會,殊無可能繼續主持開標。再佐以證人 王釆雲 於本院證述:楊能貴在鴻聚互助會擔任講師工作,負責主持開標,有領固定薪水,也有辦公室等語(見院三卷第39至47頁),證人陳研伶於審理證稱:我曾在中正一路擔任鴻聚互助會行政人員,當時楊能貴擔任副總負責主持開標,之後104年底搬到大昌二路,楊能貴在大昌二路也有獨立辦公室等語(見院二卷第311至326頁、院三卷第334至345頁),證人黃子蔓於本院結證稱:鴻聚互助會之主要幹部僅會長巫名鈞、總監胡庭碩及副總楊能貴,就他們三人有獨立辦公室等語(見院二卷第407至429頁),證人詹縈霖於審理中證稱:鴻聚互助會的創始幹部為張峻豪等3人,而楊能貴則是後來加入負責主持開標,同時也向大家說明解說互助會如何運作,在鴻聚互助會內有獨立辦公室的就是巫名鈞、胡庭碩、楊能貴三人等語(見院三卷第13至38頁),核與證人李政昆於本院審理證述:億生公司在大昌二路的辦公室於104年底有提供給鴻聚互助會使用,楊能貴擔任鴻聚互助會的副總,在大昌二路也有獨立辦公室等情相符(見院二卷第286至300頁),由是益徵被告楊能貴雖非鴻聚互助會創始者,而係自103年3月才加入擔任副總,但加入後有主持開標並向會員說明鴻聚互助會運作事宜,期間縱有如其所述一度前往大陸地區,但之後仍陸續出現在鴻聚互助會主持開標,而鴻聚互助會於104年底搬遷至大昌二路後,該處仍設有被告楊能貴之獨立辦公室,更可見被告楊能貴截至105年4月20日鴻聚互助會止會前為止,並未正式離開。是以起訴書前揭記載容有誤會,而被告楊能貴上開所辯顯非實情,均不足取。
⒊被告楊能貴及其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楊能貴僅擔任行政工作,
並未參與決策,亦非鴻聚互助會主要經營者,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或行為云云。惟查主持開標及解說互助會運作模式,係經營互助會之重要項目,被告楊能貴擔任之業務縱未參與決策,但其負責主持開標及向會員解說鴻聚互助會之運作事宜,其業務會促使他人加入互助會,增長業績,自不能解免其確實參與鴻聚互助會吸金之運作及推動,故被告楊能貴自103年3月間起至105年4月20日止參與鴻聚互助會之運作,而有以經營互助會之方式非法吸金之犯意及行為,至為明灼。
被告楊能貴及其辯護人前揭辯解應屬卸責之詞,無可採信。㈤據前各情以觀,可見鴻聚互助會係由被告張峻豪等3人於102
年3月間共同籌組創立,推由被告張峻豪出資並設計規劃互助會運作模式,被告巫名鈞擔任會長負責招攬會員主持開標及經營相關會務,被告胡庭碩擔任總監負責管理財務、審核獎金及處理投資事宜,是以被告張峻豪等3人均係鴻聚互助會之創設及決策者,並始終有實際參與經營。至於被告楊能貴係自103年3月間起,應被告巫名鈞、胡庭碩之邀擔任副總而參與鴻聚互助會之經營,截至互助會於105年4月20日止會為止,皆在會內負責主持開標並向會員說明互助會運作方式等情,應堪認定。又被告4人共同以事實欄所示運作方式經營鴻聚互助會,以附表一所示高額年投資報酬率為誘因,吸收附表二所示會員投資,所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均有非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及行為甚明。
五、作為加重處罰要件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㈠本件附表二所示各該會員,於警詢或調詢或偵查中均有供明
其等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之金額各為若干,其中同意轉單至穩溙公司之會員,亦皆陳稱與穩溙公司簽立之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上之簽約金額,即是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之金額等語無訛(詳附表二相關投資證據欄所示各該會員之警詢、詢問或偵訊筆錄)。然關於各該會員參與鴻聚互助會之會數及實際繳納之會款,則僅少部分會員有提及,其他大部分會員或因事隔已久不復記憶,或因陳述不詳盡而未敘及。是本件依卷內證據,固無法直接獲知鴻聚互助會向附表二所示會員吸收之投資金額,僅能得知附表二所示各該會員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之金額,惟本院衡諸損失金額通常係指投資金額扣除領回金額後之餘額,是以會員投資損失之金額,理應會比實際投資之金額少,此觀諸證人 陳素惠 證述:我共計繳納398萬餘元予鴻聚互助會,我與穩溙公司簽約金額391萬3,000元是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之金額等語(見警一卷第199至201頁、第203頁),證人 張徐秋英 證述:我一共繳了51萬元左右給鴻聚互助會,我與穩溙公司簽約金額36萬3,000元是參加鴻聚互助會損失金額等語(見警二卷第98至100頁),證人 王淳儀 證稱:我已投資鴻聚互助會約100萬元左右,我與穩溙公司簽約金額87萬8,500元,是我參加鴻聚互助會損失的金額等語(見警二卷第132至134頁、第137頁),證人 簡靜淑 證述:我已投資鴻聚互助會約150萬元,我與穩溙公司簽約金額31萬6,000元,是我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的金額(見警二卷第139至141頁)等語可知;又即便未領回分文,則會員投資損失之金額,至多僅等同實際繳納之金額,此由證人 黃子純 證述:我至目前已投資鴻聚互助會繳交208萬6,000元,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上記載之投資金額208萬6,000元,即是我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的金額等語(見警二卷第25至27頁、調一卷第419至424頁),證人許鴻文證稱:我截至105年4月底止,已繳134萬5,000元予鴻聚互助會,我與穩溙公司簽約金額134萬5,000元,即是我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之金額,轉單至穩溙公司等語(見警二卷第91至94頁),證人 張玉 證稱:我一共繳交100萬6,000元予鴻聚互助會,我與穩溙公司簽約金額100萬6,000元是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的金額等語(見警二卷第111至113頁),亦臻明確。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本院採附表二所示會員投資鴻聚互助會損失金額之合計,作為渠等投資總金額之認定,而因附表二所示會員投資損失金額總計為1億7,108萬2,200元(詳附表二所示),則本院認鴻聚互助會對附表二所示會員非法吸收資金之金額合計應為1億7,108萬2,200元。
㈡本件被告張峻豪等3人自102年3月間起即創設鴻聚互助會,
截至105年4月20日止會為止,均共同經營無人提前退出,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張峻豪等3人經營鴻聚互助會所取得非法吸金之金額即為前述之1億7,108萬2,200元;至被告楊能貴雖自103年3月始加入鴻聚互助會參與經營,惟觀諸附表二所示各該會員投資互助會之期間,大多皆係於103年3月之後,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10、11、21、39、44、46、
75、76、77、78、80所示之會員雖於103年3月前即開始投資,然其等投資期間亦均跨越103年3月即被告楊能貴加入鴻聚互助會之後,故被告楊能貴對該等部分亦應負責,是以被告楊能貴參與鴻聚互助會非法吸金之金額亦為1億7,108萬2,200元。
六、綜上所述,被告4人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被告4人共同以經營鴻聚互助會之方式,非法吸金1億7,108萬2,200元乙情,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4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開始施行,修正前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則規定:「違反第29條第
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原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惟修正後其理由則認:「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以資明確。」等語,是以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計算,已不包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屬加重處罰條件之限縮,自屬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應為新舊法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論罪: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原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4人經營鴻聚互助會,吸收附表二所示之多數人加入會員而收受款項,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其行為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且其犯罪所得為1億7,108萬2,200元,達1億元以上,是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新舊法比較後依新法已如前述)。
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鴻聚互助會係由被告張峻豪等3人於102年3月間共同創設,被告楊能貴係於103年3月始應被告巫名鈞、胡庭碩之邀而加入,業如前述,惟被告4人均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犯罪之目的,縱其中被告楊能貴與被告張峻豪本不相識,但透過被告巫名鈞、胡庭碩居間聯繫,而得彼此互通有無、相互利用,故被告4人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4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被告4人就上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2號移送併辦被告巫名鈞涉犯銀行法(即附表二編號92至94)之部分,與被告巫名鈞遭起訴經本院判處有罪即附表二編號1至91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另上開移送併辦意旨雖未提及被告張峻豪、胡庭碩、楊能貴,惟附表二編號92至94之部分,與被告張峻豪、胡庭碩、楊能貴經起訴由本院判處有罪即附表二編號1至91之部分,分別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併予審究。
三、本件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亦無酌減規定之適用:㈠本件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⒈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在其本國施用大麻合法之外國人第一次攜帶大麻入境之行為,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參照)。
⒉衡諸近年來世界各國之社會經濟及社會實況,各國中央銀行
等金融主管機關多採行寬鬆貨幣政策,頻頻降息,使得市場游資氾濫,只需高於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之利率,即極易吸引資金。又社會上以高投資報酬率假借投資相關新興產業等名義向大眾吸收資金之案件層出不窮,對於不知情之會員造成損害甚鉅,銀行法因此有相應入罪化之規範,均廣為報章披露,係眾所週知之事實,是非法集資吸金為法律所禁止,已為一般民眾所知悉。而本件鴻聚互助會並非一般之民間互助會,所吸收之資金並非全數交給得標會員,反而係主要供互助會投資之用,可見係以互助會之外表作包裝,目的是藉此吸收大量資金,本質上自屬吸金行為等節,俱如前述,被告張峻豪等3人身為鴻聚互助會之創設及決策者,均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本院審理時復一致坦承知悉吸金是不法行為(見院四卷第398頁),則被告張峻豪設計規劃鴻聚互助會之運作模式並與被告巫名鈞、胡庭碩共同經營,被告張峻豪等3人對所為可能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乙情,理當有所認識,皆無違法性認知錯誤之可言。至被告楊能貴前因參加康乃馨互助會而涉嫌違反銀行法,於102年12月26日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4年10月30日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有罪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足見被告楊能貴知悉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涉嫌非法吸金,已無正當理由可相信該行為係合法,詎竟仍於103年3月間起加入鴻聚互助會再為相同行為至105年4月20日止會為止,亦難謂無違法性之認識。是以本件被告4人均不具備「積極地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且無所謂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情形,皆無刑法第16條所定違法性認識錯誤得免除其刑事責任或減輕其刑之適用。
㈡本件亦無酌減規定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之得酌量減輕其刑者,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張峻豪等3人共同自102年3月間起創設鴻聚互助會,被告楊能貴則自103年3月起加入共同經營,被告4人合計吸收附表二所示之多數會員入會,而為事實欄所示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實際違法吸金之金額達1億7,108萬2,200元乙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依被告4人之犯罪情節,尚無從認為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足堪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至被告4人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僅屬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是被告胡庭碩之辯護人請求酌減其刑云云,洵屬無據。
四、量刑:本院審酌被告張峻豪等3人自102年3月間起創設鴻聚互助會,而被告楊能貴則係自103年3月間起加入,被告4人共同以附表一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吸收附表二所示會員入會,迄至105年4月20日宣告止會為止,共計非法吸收1億7,108萬2,200元之資金,破壞合法金融秩序,製造社會、家庭之紛擾,造成附表二所示會員之財物損失,犯後均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復未賠償附表二所示會員或與之達成和解,被告4人所為均屬非是;兼衡被告張峻豪等3人係鴻聚互助會之創設者並負責決策,皆係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重大;而被告楊能貴前參與康乃馨互助會遭起訴後,仍加入鴻聚互助會負責主持開標及說明,所為固有未當,惟其係於鴻聚互助會成立一年後始參與經營,對於會務並無主導或決策權限,其犯罪情節顯較被告張峻豪等3人輕微;復參酌被告4人之 前科素行 (被告巫名鈞前有違反票據法、肅清煙毒條例及賭博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犯罪紀錄,惟不構成累犯)、犯罪情節、手段、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為保障被告4人隱私不詳載,詳卷)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張峻豪等3人各求處有期徒刑9年、被告楊能貴求處有期徒刑8年(見院四卷第441頁),尚屬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㈠依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
布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該條文已於10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確認沒收為獨立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本質,而應適用裁判時法。而修正後刑法除修正或增訂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相關沒收規定外,為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因應刑法修正,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並不再區分追徵與抵償。又修正後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至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應優先適用。
㈡惟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嗣於107年1
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考諸其修法理由明載:「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是就犯罪所得部分,此次修法顯然係有意維持修正前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自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適用107年1月31日修正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就犯銀行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部分不予沒收外,其餘部分仍應予沒收。此揆諸修法理由及前揭刑法沒收新制之修訂,銀行法修正僅係因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而不予沒收,要無使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終局保有犯罪所得,而無需諭知沒收。至於應沒收物之範圍,自應待案件確定時,由執行檢察官視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結果確定之。
㈢另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
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可資參考)。本件鴻聚互助會非法吸金之金額為1億7,108萬2,200元,衡以鴻聚互助會之創設及決策者為被告張峻豪等3人,由被告張峻豪等3人負責主導會款之收受及投資事宜,並曾約明紅利平分,至於被告楊能貴僅係於鴻聚互助會成立後之103年3月間始加入參與經營,從未過問資金之運用乙情,此經被告巫名鈞陳明在卷(見警一卷第9至10頁),是應認鴻聚互助會所吸收之金額是由被告張峻豪等3人共同處理,估算由被告張峻豪等3人平分,則為5,702萬7,400元(計算式:171,082,200÷3=57,027,400),應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分別對被告張峻豪等3人宣告沒收,並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楊能貴因從未經手或取得非法吸金之款項,實際上未分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庸對之宣告沒收追徵。
㈣至於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其中編號22、25、27所示會員資
料係被告巫名鈞所有,供經營鴻聚互助會使用,然對之沒收並無刑法上重要性;而編號26所示進貨單固屬被告巫名鈞所有,供鴻聚互助會進貨之用,然與違反銀行法犯行無直接關聯性;編號18至21、23、24、28至30所示之物雖亦屬被告巫名鈞所有,然並未作為本案使用,業據被告巫名鈞坦認在卷(見院四卷第398頁);其餘編號1至17、31至68所示之物均非屬被告4人所有,復未經被告4人用於經營鴻聚互助會,此經被告4人陳明屬實(見院四卷第397頁),本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136條之1,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28條、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蓉、林恒翠、李汶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鴻聚互助會投資報酬率計算方式及計算結果
一、計算方式:本表報酬率計算,採「內部報酬率(InternalRateofReturn
,IRR)」法為之,內部報酬率係指某項投資計畫在固定期間內之支出及收入所能獲得的報酬率,其方法將該期間內每筆現金流量以利率rate(以下簡稱r)折現,且令所有現金流量之淨現值等於零。若C0、C1、C2、C3……Cn分別代表初期到第n期之現金流量,正值代表現金流入,負值代表現金流出,則其方程式為:C0+C1/(1+r)^1+C2/(1+r)^2+C3/(1+r)
^3+……+Cn/(1+r)^n=0上開方程式中之「r」,即為內部報酬率,倘固定期間之現金流量,係以一月為一期,則前揭
r即為月報酬率,故年報酬率(以下簡稱R)則為r*12;倘以一年為一期,則前揭r即為年報酬率。
二、計算結果:㈠標息每月3000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000元(7000元+5000元)│├───┬────┬────┬────┬────┬────┬────┤│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管理費│得標者│得標獲利│年報酬率│││應繳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12000│-│-│-│-│-│├───┼────┼────┼────┼────┼────┼────┤│第1期│7000│10000│4800│14800│2800│280.00%│├───┼────┼────┼────┼────┼────┼────┤│第2期│7000│20000│4600│24600│5600│203.43%│├───┼────┼────┼────┼────┼────┼────┤│第3期│7000│30000│4400│34400│8400│160.12%│├───┼────┼────┼────┼────┼────┼────┤│第4期│7000│40000│4200│44200│11200│132.16%│├───┼────┼────┼────┼────┼────┼────┤│第5期│7000│50000│4000│54000│14000│112.57%│├───┼────┼────┼────┼────┼────┼────┤│第6期│7000│60000│3800│63800│16800│98.06%│├───┼────┼────┼────┼────┼────┼────┤│第7期│7000│70000│3600│73600│19600│86.89%│├───┼────┼────┼────┼────┼────┼────┤│第8期│7000│80000│3400│83400│22400│78.01%│├───┼────┼────┼────┼────┼────┼────┤│第9期│7000│90000│3200│93200│25200│70.78%│├───┼────┼────┼────┼────┼────┼────┤│第10期│7000│100000│3000│103000│28000│64.78%│├───┼────┼────┼────┼────┼────┼────┤│第11期│7000│110000│2800│112800│30800│59.72%│├───┼────┼────┼────┼────┼────┼────┤│第12期│7000│120000│2600│122600│33600│55.39%│├───┼────┼────┼────┼────┼────┼────┤│第13期│7000│130000│2400│132400│36400│51.66%│├───┼────┼────┼────┼────┼────┼────┤│第14期│7000│140000│2200│142200│39200│48.39%│├───┼────┼────┼────┼────┼────┼────┤│第15期│7000│150000│2000│152000│42000│45.51%│├───┼────┼────┼────┼────┼────┼────┤│第16期│7000│160000│1800│161800│44800│42.96%│├───┼────┼────┼────┼────┼────┼────┤│第17期│7000│170000│1600│171600│47600│40.68%│├───┼────┼────┼────┼────┼────┼────┤│第18期│7000│180000│1400│181400│50400│38.63%│├───┼────┼────┼────┼────┼────┼────┤│第19期│7000│190000│1200│191200│53200│36.77%│├───┼────┼────┼────┼────┼────┼────┤│第20期│7000│200000│1000│201000│56000│35.09%│├───┼────┼────┼────┼────┼────┼────┤│第21期│7000│210000│800│210800│58800│33.55%│├───┼────┼────┼────┼────┼────┼────┤│第22期│7000│220000│600│220600│61600│32.14%│├───┼────┼────┼────┼────┼────┼────┤│第23期│7000│230000│400│230400│64400│30.85%│├───┼────┼────┼────┼────┼────┼────┤│第24期│-│240000│200│240200│67200│29.66%│└───┴────┴────┴────┴────┴────┴────┘
㈡標息每月2500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500元(7500元+5000元)│├───┬────┬────┬────┬────┬────┬────┤│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管理費│得標者│得標獲利│年報酬率│││應繳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12500│-│-│-│-│-│├───┼────┼────┼────┼────┼────┼────┤│第1期│7500│10000│4800│14800│2300│220.80%│├───┼────┼────┼────┼────┼────┼────┤│第2期│7500│20000│4600│24600│4600│161.49%│├───┼────┼────┼────┼────┼────┼────┤│第3期│7500│30000│4400│34400│6900│127.53%│├───┼────┼────┼────┼────┼────┼────┤│第4期│7500│40000│4200│44200│9200│105.46%│├───┼────┼────┼────┼────┼────┼────┤│第5期│7500│50000│4000│54000│11500│89.94%│├───┼────┼────┼────┼────┼────┼────┤│第6期│7500│60000│3800│63800│13800│78.42%│├───┼────┼────┼────┼────┼────┼────┤│第7期│7500│70000│3600│73600│16100│69.52%│├───┼────┼────┼────┼────┼────┼────┤│第8期│7500│80000│3400│83400│18400│62.45%│├───┼────┼────┼────┼────┼────┼────┤│第9期│7500│90000│3200│93200│20700│56.68%│├───┼────┼────┼────┼────┼────┼────┤│第10期│7500│100000│3000│103000│23000│51.89%│├───┼────┼────┼────┼────┼────┼────┤│第11期│7500│110000│2800│112800│25300│47.85%│├───┼────┼────┼────┼────┼────┼────┤│第12期│7500│120000│2600│122600│27600│44.39%│├───┼────┼────┼────┼────┼────┼────┤│第13期│7500│130000│2400│132400│29900│41.40%│├───┼────┼────┼────┼────┼────┼────┤│第14期│7500│140000│2200│142200│32200│38.79%│├───┼────┼────┼────┼────┼────┼────┤│第15期│7500│150000│2000│152000│34500│36.49%│├───┼────┼────┼────┼────┼────┼────┤│第16期│7500│160000│1800│161800│36800│34.45%│├───┼────┼────┼────┼────┼────┼────┤│第17期│7500│170000│1600│171600│39100│32.62%│├───┼────┼────┼────┼────┼────┼────┤│第18期│7500│180000│1400│181400│41400│30.98%│├───┼────┼────┼────┼────┼────┼────┤│第19期│7500│190000│1200│191200│43700│29.49%│├───┼────┼────┼────┼────┼────┼────┤│第20期│7500│200000│1000│201000│46000│28.14%│├───┼────┼────┼────┼────┼────┼────┤│第21期│7500│210000│800│210800│48300│26.91%│├───┼────┼────┼────┼────┼────┼────┤│第22期│7500│220000│600│220600│50600│25.78%│├───┼────┼────┼────┼────┼────┼────┤│第23期│7500│230000│400│230400│52900│24.75%│├───┼────┼────┼────┼────┼────┼────┤│第24期│-│240000│200│240200│55200│23.79%│└───┴────┴────┴────┴────┴────┴────┘
㈢標息每月2300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700元(7700元+5000元)│├───┬────┬────┬────┬────┬────┬────┤│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管理費│得標者│得標獲利│年報酬率│││應繳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12700│-│-│-│-│-│├───┼────┼────┼────┼────┼────┼────┤│第1期│7700│10000│4800│14800│2100│198.43%│├───┼────┼────┼────┼────┼────┼────┤│第2期│7700│20000│4600│24600│4200│145.50%│├───┼────┼────┼────┼────┼────┼────┤│第3期│7700│30000│4400│34400│6300│115.05%│├───┼────┼────┼────┼────┼────┼────┤│第4期│7700│40000│4200│44200│8400│95.22%│├───┼────┼────┼────┼────┼────┼────┤│第5期│7700│50000│4000│54000│10500│81.24%│├───┼────┼────┼────┼────┼────┼────┤│第6期│7700│60000│3800│63800│12600│70.86%│├───┼────┼────┼────┼────┼────┼────┤│第7期│7700│70000│3600│73600│14700│62.84%│├───┼────┼────┼────┼────┼────┼────┤│第8期│7700│80000│3400│83400│16800│56.45%│├───┼────┼────┼────┼────┼────┼────┤│第9期│7700│90000│3200│93200│18900│51.25%│├───┼────┼────┼────┼────┼────┼────┤│第10期│7700│100000│3000│103000│21000│46.92%│├───┼────┼────┼────┼────┼────┼────┤│第11期│7700│110000│2800│112800│23100│43.27%│├───┼────┼────┼────┼────┼────┼────┤│第12期│7700│120000│2600│122600│25200│40.15%│├───┼────┼────┼────┼────┼────┼────┤│第13期│7700│130000│2400│132400│27300│37.45%│├───┼────┼────┼────┼────┼────┼────┤│第14期│7700│140000│2200│142200│29400│35.09%│├───┼────┼────┼────┼────┼────┼────┤│第15期│7700│150000│2000│152000│31500│33.01%│├───┼────┼────┼────┼────┼────┼────┤│第16期│7700│160000│1800│161800│33600│31.16%│├───┼────┼────┼────┼────┼────┼────┤│第17期│7700│170000│1600│171600│35700│29.51%│├───┼────┼────┼────┼────┼────┼────┤│第18期│7700│180000│1400│181400│37800│28.02%│├───┼────┼────┼────┼────┼────┼────┤│第19期│7700│190000│1200│191200│39900│26.68%│├───┼────┼────┼────┼────┼────┼────┤│第20期│7700│200000│1000│201000│42000│25.46%│├───┼────┼────┼────┼────┼────┼────┤│第21期│7700│210000│800│210800│44100│24.35%│├───┼────┼────┼────┼────┼────┼────┤│第22期│7700│220000│600│220600│46200│23.33%│├───┼────┼────┼────┼────┼────┼────┤│第23期│7700│230000│400│230400│48300│22.39%│├───┼────┼────┼────┼────┼────┼────┤│第24期│-│240000│200│240200│50400│21.52%│└───┴────┴────┴────┴────┴────┴────┘
㈣標息每月2000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3000元(8000元+5000元)│├───┬────┬────┬────┬────┬────┬────┤│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管理費│得標者│得標獲利│年報酬率│││應繳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13000│-│-│-│-│-│├───┼────┼────┼────┼────┼────┼────┤│第1期│8000│10000│4800│14800│1800│166.15%│├───┼────┼────┼────┼────┼────┼────┤│第2期│8000│20000│4600│24600│3600│122.29%│├───┼────┼────┼────┼────┼────┼────┤│第3期│8000│30000│4400│34400│5400│96.89%│├───┼────┼────┼────┼────┼────┼────┤│第4期│8000│40000│4200│44200│7200│80.27%│├───┼────┼────┼────┼────┼────┼────┤│第5期│8000│50000│4000│54000│9000│68.54%│├───┼────┼────┼────┼────┼────┼────┤│第6期│8000│60000│3800│63800│10800│59.81%│├───┼────┼────┼────┼────┼────┼────┤│第7期│8000│70000│3600│73600│12600│53.06%│├───┼────┼────┼────┼────┼────┼────┤│第8期│8000│80000│3400│83400│14400│47.68%│├───┼────┼────┼────┼────┼────┼────┤│第9期│8000│90000│3200│93200│16200│43.30%│├───┼────┼────┼────┼────┼────┼────┤│第10期│8000│100000│3000│103000│18000│39.65%│├───┼────┼────┼────┼────┼────┼────┤│第11期│8000│110000│2800│112800│19800│36.57%│├───┼────┼────┼────┼────┼────┼────┤│第12期│8000│120000│2600│122600│21600│33.94%│├───┼────┼────┼────┼────┼────┼────┤│第13期│8000│130000│2400│132400│23400│31.66%│├───┼────┼────┼────┼────┼────┼────┤│第14期│8000│140000│2200│142200│25200│29.66%│├───┼────┼────┼────┼────┼────┼────┤│第15期│8000│150000│2000│152000│27000│27.91%│├───┼────┼────┼────┼────┼────┼────┤│第16期│8000│160000│1800│161800│28800│26.35%│├───┼────┼────┼────┼────┼────┼────┤│第17期│8000│170000│1600│171600│30600│24.95%│├───┼────┼────┼────┼────┼────┼────┤│第18期│8000│180000│1400│181400│32400│23.70%│├───┼────┼────┼────┼────┼────┼────┤│第19期│8000│190000│1200│191200│34200│22.56%│├───┼────┼────┼────┼────┼────┼────┤│第20期│8000│200000│1000│201000│36000│21.53%│├───┼────┼────┼────┼────┼────┼────┤│第21期│8000│210000│800│210800│37800│20.59%│├───┼────┼────┼────┼────┼────┼────┤│第22期│8000│220000│600│220600│39600│19.73%│├───┼────┼────┼────┼────┼────┼────┤│第23期│8000│230000│400│230400│41400│18.94%│├───┼────┼────┼────┼────┼────┼────┤│第24期│-│240000│200│240200│43200│18.21%│└───┴────┴────┴────┴────┴────┴────┘
㈤標息每月1500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3500元(8500元+5000元)│├───┬────┬────┬────┬────┬────┬────┤│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管理費│得標者│得標獲利│年報酬率│││應繳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13500│-│-│-│-│-│├───┼────┼────┼────┼────┼────┼────┤│第1期│8500│10000│4800│14800│1300│115.56%│├───┼────┼────┼────┼────┼────┼────┤│第2期│8500│20000│4600│24600│2600│85.57%│├───┼────┼────┼────┼────┼────┼────┤│第3期│8500│30000│4400│34400│3900│68.00%│├───┼────┼────┼────┼────┼────┼────┤│第4期│8500│40000│4200│44200│5200│56.45%│├───┼────┼────┼────┼────┼────┼────┤│第5期│8500│50000│4000│54000│6500│48.26%│├───┼────┼────┼────┼────┼────┼────┤│第6期│8500│60000│3800│63800│7800│42.15%│├───┼────┼────┼────┼────┼────┼────┤│第7期│8500│70000│3600│73600│9100│37.41%│├───┼────┼────┼────┼────┼────┼────┤│第8期│8500│80000│3400│83400│10400│33.64%│├───┼────┼────┼────┼────┼────┼────┤│第9期│8500│90000│3200│93200│11700│30.55%│├───┼────┼────┼────┼────┼────┼────┤│第10期│8500│100000│3000│103000│13000│27.99%│├───┼────┼────┼────┼────┼────┼────┤│第11期│8500│110000│2800│112800│14300│25.82%│├───┼────┼────┼────┼────┼────┼────┤│第12期│8500│120000│2600│122600│15600│23.97%│├───┼────┼────┼────┼────┼────┼────┤│第13期│8500│130000│2400│132400│16900│22.36%│├───┼────┼────┼────┼────┼────┼────┤│第14期│8500│140000│2200│142200│18200│20.95%│├───┼────┼────┼────┼────┼────┼────┤│第15期│8500│150000│2000│152000│19500│19.72%│├───┼────┼────┼────┼────┼────┼────┤│第16期│8500│160000│1800│161800│20800│18.62%│├───┼────┼────┼────┼────┼────┼────┤│第17期│8500│170000│1600│171600│22100│17.63%│├───┼────┼────┼────┼────┼────┼────┤│第18期│8500│180000│1400│181400│23400│16.75%│├───┼────┼────┼────┼────┼────┼────┤│第19期│8500│190000│1200│191200│24700│15.95%│├───┼────┼────┼────┼────┼────┼────┤│第20期│8500│200000│1000│201000│26000│15.22%│├───┼────┼────┼────┼────┼────┼────┤│第21期│8500│210000│800│210800│27300│14.56%│├───┼────┼────┼────┼────┼────┼────┤│第22期│8500│220000│600│220600│28600│13.95%│├───┼────┼────┼────┼────┼────┼────┤│第23期│8500│230000│400│230400│29900│13.39%│├───┼────┼────┼────┼────┼────┼────┤│第24期│-│240000│200│240200│31200│12.87%│└───┴────┴────┴────┴────┴────┴────┘◎附表二:陳美好等人投資鴻聚互助會一覽表┌──┬────┬───┬──────────┬──────┬──────────┬───────┬──────┬───────┬──────────┐│編號│會員姓名│有無提│相關投資證據│投資互助會期│投資互助會情形│投資損失金額│備註1:以其│備註2:以自己│備註3:相關證據出處││││出告訴│(證據出處)│間(105年4月││(起訴書記載投│他人名義參加│及他人名義投資│補充(證據出處)││││(以●││20日止會)││資金額,應予更│情形│損失明細(起訴│││││標記)││││正)││書記載以他人名│││││││││││義投資金額,應│││││││││││予更正)││├──┼────┼───┼──────────┼──────┼──────────┼───────┼──────┼───────┼──────────┤│1│陳美好(││1.被害人陳美好105年│105年2月至4│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9,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警詢筆錄│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警一卷第50至52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反面)││會款77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3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六卷第197至198頁│││││││││││)│││││││││││3.互助會會單1份(他│││││││││││六卷第200頁)│││││││├──┼────┼───┼──────────┼──────┼──────────┼───────┼──────┼───────┼──────────┤│2│侯明志(│●│1.告訴人侯明志105年│104年10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1,300,500│陳清益、朱梅│侯明志0000000│(他六卷第6至234頁之│││警卷編號││12月18日、106年1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起訴書固記載│英、蔡謙(起├───────┤告證10)│││2)││6日警詢筆錄(警一││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13,669,500,惟│訴書贅載沈水│蔡謙(侯明志代││││││卷第61至61頁反面、││會款8000至7500元,每│其中陳清益9935│源、陳美好、│)000000││││││第65至65頁反面)││期固定獲利2000至2500│00、沈水源1134│莊金圡、吳德├───────┤│││││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元│500、陳美好290│豐之部分,應│陳清益0000000││││││契作契約合同9份(│││00、莊金圡2900│予刪除)├───────┤│││││警一卷第62、64、67│││0、吳德豐18300││朱梅英0000000││││││頁、他六卷第126至│││0之部分,與編│├───────┤│││││127頁、第179至180│││號61、69、1、││(起訴書贅載陳││││││頁、第197至198頁、│││31、63之記載有││清益993500、沈││││││第203至204頁、第│││重複,應予扣除││水源0000000、││││││210至211頁、第217│││,餘款00000000││陳美好29000、││││││至218頁)│││方為正確金額)││莊金圡29000、││││││3.互助會會單178份(│││││吳德豐183000之││││││他六卷第12至56頁、│││││部分,應予刪除││││││第62至74頁、第83至│││││)││││││122頁、第128至175│││││││││││頁、第182至193頁、│││││││││││第199頁、第205頁、│││││││││││第212至214頁、第│││││││││││220至234頁)│││││││├──┼────┼───┼──────────┼──────┼──────────┼───────┼──────┼───────┼──────────┤│3│ 林雅慧 (│●│1.告訴人林雅慧105年│104年9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616,500│ 吳佩君 、吳淑│不詳│(他八卷第1至59頁之│││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婷、 林素霞 、││告證25)│││3)││月20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吳順添 、 黃堅 │││││││一卷第69至71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恩、 吳建霖 │││││││、第75至75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八卷第3至4頁)│││││││││││3.互助會會單55份(他│││││││││││八卷第5至59頁)│││││││├──┼────┼───┼──────────┴──────┼──────────┼───────┼──────┼───────┼──────────┤│4│ 錢順棣 (│●│1.告訴人錢順棣(含以│103年10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546,500│ 錢大維 、 錢海 │不詳│(他五卷第20至90頁之│││警卷編號││錢大維、 錢海蒂 、王│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蒂、 王建珍 、││告證6)│││4)││建珍、 錢大元 4人名││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錢大元│││││││義投入)105年10月││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7日、105年12月20││獲利2000元│││││││││日、106年4月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至81頁反面、第84至│││││││││││84頁反面、第86至87│││││││││││頁)│││││││││││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五卷第22至23頁)│││││││││││3.互助會會單63份(他│││││││││││五卷第28至90頁)│││││││├──┼────┼───┼──────────┼──────┼──────────┼───────┼──────┼───────┼──────────┤│5│ 孫婉真 ││1.被害人孫婉真105年1│105年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66,000│無│無│無│││警卷編號││0月27日、105年12月│105年4月│24期管理費5000元,每│││││││5)││18日警詢筆錄(警一││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88至90頁、第91││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至91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七卷第49至50頁)│││││││├──┼────┼───┼──────────┼──────┼──────────┼───────┼──────┼───────┼──────────┤│6│ 蘇淑珠 (││1.被害人蘇淑珠105年│102年起至105│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258,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6)││月18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一卷第93至95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99至99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00頁)│││││││├──┼────┼───┼──────────┼──────┼──────────┼───────┼──────┼───────┼──────────┤│7│ 張吳月卿 ││1.被害人張吳月卿105│104年某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70,000│無│無│無│││(警卷編││年10月27日、105年│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號7)││12月18日警詢筆錄(││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警一卷第101至103頁││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反面、第105至105頁││獲利2000元│││││││││反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06頁)│││││││├──┼────┼───┼──────────┼──────┼──────────┼───────┼──────┼───────┼──────────┤│8│ 郭秋美 (││1.被害人郭秋美105年│104年1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5,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8)││18日警詢筆錄(警一││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07至109頁、警││會款7500元、8000元,│││││││││一卷第111至111頁反││每期固定獲利2500元、│││││││││面)││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12頁)│││││││├──┼────┼───┼──────────┼──────┼──────────┼───────┼──────┼───────┼──────────┤│9│ 王丁聰 (│●│1.告訴人王丁聰105年│103年中旬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05,000│無│無│(他七卷第191至196頁│││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之告證21)│││9)││月18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獲利200│││││││││一卷第113至114頁反││0或3000元│││││││││面、第115至115頁反│││││││││││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16頁)│││││││││││3.互助會會單2份(他│││││││││││七卷第195至196頁)│││││││├──┼────┼───┼──────────┼──────┼──────────┼───────┼──────┼───────┼──────────┤│10│ 楊家平 (│●│1.告訴人楊家平105年│102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860,500│ 楊家棟 、 羅文 │不詳│(他四卷第152至194頁│││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秀、 蘇孝嘉 、││之告證3)│││10)││月20日、106年4月10││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楊家誠 、 陳元 │││││││日警詢筆錄(警一卷││會款7000元、7500元、││珍、 張秀芳 、│││││││第117至120頁反面、││8000元,每期固定獲利││ 吳苡歆 、楊家│││││││第123至123頁反面、││3000元、2500元或2000││先、楊 蕭淑珍 │││││││第128至128頁反面)││元。││、 王淑賢 、蔡│││││││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 美珠 、 楊家友 │││││││殖契作契約合同2份│││││││││││(他四卷第154至155│││││││││││頁、第192至193頁)│││││││││││3.互助會會單33份(他│││││││││││四卷第156至188頁)│││││││├──┼────┼───┼──────────┼──────┼──────────┼───────┼──────┼───────┼──────────┤│11│楊蕭淑珍│●│1.告訴人楊家平106年9│102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833,000│ 楊春霞 │不詳│(他五卷第1至19頁之│││(警卷編││月22日本署偵查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5)│││號10)││(偵一卷第65至70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會款7000元、7500元、│││││││││2.互助會會單15份(他││8000元,每期固定獲利│││││││││五卷第5至19頁)││3000元、2500元或2000│││││││││││元。│││││├──┼────┼───┼──────────┼──────┼──────────┼───────┼──────┼───────┼──────────┤│12│ 楊家先 (│●│1.告訴人楊家平106年9│103年6、7月│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590,500│楊家平、 陳舜 │不詳│(他四卷第195至217頁│││警卷編號││月22日本署偵查筆錄│間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善、蘇孝嘉、││之告證4)│││10)││(偵一卷第65至70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楊家誠、 張慶 │││││││)││會款7000元、7500元、││元│││││││2.互助會會單19份(他││8000元,每期固定獲利│││││││││四卷第199至217頁)││3000元、2500元或2000│││││││││││元。│││││├──┼────┼───┼──────────┼──────┼──────────┼───────┼──────┼───────┼──────────┤│13│ 于克芬 (││1.被害人于克芬105年│103年5月起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77,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1)││月24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一卷第131至133頁反││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面、第134至134頁反││獲利2000元│││││││││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35頁)│││││││├──┼────┼───┼──────────┼──────┼──────────┼───────┼──────┼───────┼──────────┤│14│ 李羅招娣 ││1.被害人李羅招娣105│103年5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872,000│無│無│無│││(警卷編││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號12)││(警一卷第136至138││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頁)││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42頁)│││││││├──┼────┼───┼──────────┼──────┼──────────┼───────┼──────┼───────┼──────────┤│15│ 陳春錦 (││1.被害人陳春錦105年│104年1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03,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3)││月18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一卷第143至145頁反││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面、第147至147頁反││獲利2000元。│││││││││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48頁)│││││││├──┼────┼───┼──────────┼──────┼──────────┼───────┼──────┼───────┼──────────┤│16│黃薇樺(││1.被害人黃薇樺105年│103年8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006,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4)││月20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一卷第149至151頁反││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面、第153至153頁反││獲利2000元。│││││││││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54頁)│││││││├──┼────┼───┼──────────┼──────┼──────────┼───────┼──────┼───────┼──────────┤│17│蘇惇娟(││1.被害人蘇惇娟105年8│104年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8,882,000│ 曾武雄 、 陳鄭 │不詳│無│││兼105偵││月12日、105年11月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 秀榕 、 張婉婷 │││││20544號││日、105年12月19日││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洪秀英 、李│││││案被告)││、106年4月26日警詢││會款7000元,每期固定││ 黃麗娟 、 康楚 │││││(警卷編││筆錄(警一卷第155││獲利3000元││南│││││號15)││至157頁反面、第161│││││││││││至164頁反面、第167│││││││││││至167頁反面、第177│││││││││││至179頁)│││││││││││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6份(│││││││││││警一卷第180至185頁│││││││││││)│││││││├──┼────┼───┼──────────┼──────┼──────────┼───────┼──────┼───────┼──────────┤│18│ 吳瑾真 (││1.被害人吳瑾真105年│103年9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55,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6)││月21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一卷第193至195頁、││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第197至197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198頁)│││││││├──┼────┼───┼──────────┼──────┼──────────┼───────┼──────┼───────┼──────────┤│19│陳素惠(│●│1.告訴人陳素惠105年│104年10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913,000│ 張勳揚 │不詳│(他七卷第80至161頁│││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之告證18)│││17)││月18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一卷第199至201頁反││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面、第203至203頁反││獲利2000元。│││││││││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204頁)│││││││││││3.互助會會單77份(他│││││││││││七卷第85至161頁)│││││││├──┼────┼───┼──────────┼──────┼──────────┼───────┼──────┼───────┼──────────┤│20│ 戴榜晏 (││1.被害人戴榜晏105年│104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72,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8)││月19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一卷第205至208頁、││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第211至211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一卷第212頁)│││││││├──┼────┼───┼──────────┼──────┼──────────┼───────┼──────┼───────┼──────────┤│21│ 王采雲 (││1.被害人王采雲105年8│103年初至105│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1,351,500│ 陳天瑜 、陳開│不詳│無│││警卷編號││月12日、106年1月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葳、張 陳素姻 │││││19)││日、106年4月20日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梁玉明 、陳│││││││詢筆錄(警一卷第││會款7500元或8000元,││ 素雲 、 林建文 │││││││213至215頁、第218││每期固定獲利2500或20││、 黃芳香 │││││││至219頁反面、220至││00元。│││││││││222頁)│││││││││││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4份(│││││││││││警一卷第223至226頁│││││││││││)│││││││├──┼────┼───┼──────────┼──────┼──────────┼───────┼──────┼───────┼──────────┤│22│ 鄭麗敏 (│●│1.告訴人鄭麗敏105年│104年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7,599,000│ 吳謹真 、鄭麗│鄭麗敏0000000│(他五卷第95至258頁│││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淑、 吳渂睛 、├───────┤之告證8)│││20)││30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呂秋雲 、 陳盈 │吳謹真155000││││││卷第1至4頁、第8至││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安、 簡惠菁 、├───────┤│││││10頁反面)││2000元。││ 殷素真 │ 鄭麗淑 517000││││││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8份(│││││ 吳渂晴 666000││││││他五卷第97至98頁、││││├───────┤│││││第191至192頁、第│││││呂秋雲249500││││││199至200頁、第208││││├───────┤│││││至209頁、第222至│││││ 陳盈安 523000││││││223頁、第231至232││││├───────┤│││││頁、第242至243頁、│││││簡惠菁444000││││││第254至255頁)││││├───────┤│││││3.互助會會單110份(│││││殷素真132500││││││他五卷第106至143頁│││││││││││、第145至188頁、第│││││││││││194頁、第202至205│││││││││││頁、第211至218頁、│││││││││││第225至227頁、第│││││││││││234至238頁、第245│││││││││││至250頁、第257頁)│││││││├──┼────┼───┼──────────┼──────┼──────────┼───────┼──────┼───────┼──────────┤│23│黃子純(││1.被害人黃子純105年│104年8、9月│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086,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警詢筆錄(│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21)││警二卷第25至27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獲利2000元。│││││││││(警二卷第29頁)│││││││├──┼────┼───┼──────────┼──────┼──────────┼───────┼──────┼───────┼──────────┤│24│王天祐(││1.被害人王天祐105年│104年8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201,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22)││月18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二卷第30至32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第35至35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36頁)│││││││├──┼────┼───┼──────────┼──────┼──────────┼───────┼──────┼───────┼──────────┤│25│簡良純(││1.被害人簡良純105年│104年8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025,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2月20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23)││警二卷第37至40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契作契約合同1份(││獲利2000元。│││││││││警二卷第41頁)│││││││├──┼────┼───┼──────────┼──────┼──────────┼───────┼──────┼───────┼──────────┤│26│陳研伶(││1.被害人陳研伶105年│104年至105年│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93,000│無│無│無│││警卷編號││8月12日經具結之偵│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24)││訊筆錄(他二卷第││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143至144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52至53頁)│││││││├──┼────┼───┼──────────┼──────┼──────────┼───────┼──────┼───────┼──────────┤│27│ 戴紫盈 (││1.被害人戴紫盈(戴榜│不詳至105年4│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15,000│無│無│無│││戴榜 晏胞 ││ 晏胞妹 )105年12月│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妹)(警││19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編號25││卷第59至59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60頁)│││││││├──┼────┼───┼──────────┼──────┼──────────┼───────┼──────┼───────┼──────────┤│28│ 戴瑋萱 (││1.被害人戴瑋萱(戴榜│104年至105年│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30,000│無│無│無│││戴榜晏)││晏)105年10月27日│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警卷編││、105年12月14日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號26)││詢筆錄(警二卷第61││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至63頁、第66至66頁││獲利2000元。│││││││││反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69至70頁)│││││││├──┼────┼───┼──────────┼──────┼──────────┼───────┼──────┼───────┼──────────┤│29│許錦華(││1.被害人許錦華105年│105年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5,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27)││月19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二卷第76至78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第81至81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82頁)│││││││├──┼────┼───┼──────────┼──────┼──────────┼───────┼──────┼───────┼──────────┤│30│ 黃麗環 (││1.被害人黃麗環106年1│不詳至105年4│不詳│1,824,000│無│無│無│││警卷編號││月5日警詢筆錄(警│月││││││││28)││二卷第83至83頁反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84頁)│││││││├──┼────┼───┼──────────┼──────┼──────────┼───────┼──────┼───────┼──────────┤│31│莊金圡(││1.被害人莊金圡105年│105年2月至4│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9,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29)││月19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二卷第85至87頁、第││會款7700元,每期固定│││││││││89至89頁反面)││獲利23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90頁)│││││││├──┼────┼───┼──────────┼──────┼──────────┼───────┼──────┼───────┼──────────┤│32│許鴻文(││1.被害人許鴻文106年1│104年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345,000│無│無│無│││警卷編號││月5日警詢筆錄(警│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30)││二卷第91至94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契作契約合同1份(││獲利2000元。│││││││││警二卷第97頁)│││││││├──┼────┼───┼──────────┼──────┼──────────┼───────┼──────┼───────┼──────────┤│33│張徐秋英││1.被害人張徐秋英105│103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63,000│無│無│無│││(警卷編││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號31)││(警二卷第98至100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獲利2000元。│││││││││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03頁)│││││││├──┼────┼───┼──────────┼──────┼──────────┼───────┼──────┼───────┼──────────┤│34│ 曾照恆 (│●│1.告訴人曾照恆105年│104年5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02,000│無│無│(他七卷第210至215頁│││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之告證23)│││32)││19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04至106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第109至109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10頁)│││││││││││3.互助會會單2份(他│││││││││││七卷第214至215頁)│││││││├──┼────┼───┼──────────┼──────┼──────────┼───────┼──────┼───────┼──────────┤│35│張玉(警│●│1.告訴人張玉105年12│103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006,000│ 張靜文 、孔家│不詳│(他七卷第169至190頁│││卷編號33││月30日警詢筆錄(警│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慶││之告證20)│││)││二卷第111至113頁反││月1期,前期每期繳交│││││││││面)││固定會款7000或75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後期改每期繳交8000│││││││││契作契約合同1份(││元,每期固定獲利2000│││││││││警二卷第119頁)││元或3000元不等。│││││││││3.互助會會單17份(他│││││││││││七卷第174至190頁)│││││││├──┼────┼───┼──────────┼──────┼──────────┼───────┼──────┼───────┼──────────┤│36│ 吳金燕 (││1.被害人吳金燕105年│104年1、2月│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179,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警詢筆錄(│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34)││警二卷第120至122頁││月1期,繳交會款7000│││││││││反面)││元或75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3000或25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26頁)│││││││├──┼────┼───┼──────────┼──────┼──────────┼───────┼──────┼───────┼──────────┤│37│ 李秀華 (││1.被害人李秀華105年│104年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20,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35)││警二卷第127至129頁││月1期,繳交會款7000│││││││││反面)││或75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3000或25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調二卷第115頁)│││││││├──┼────┼───┼──────────┼──────┼──────────┼───────┼──────┼───────┼──────────┤│38│王淳儀(││1.被害人王淳儀105年│103年9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878,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起訴書誤載為││││││36)││警二卷第132至134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875,000,應予││││││││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更正)││││││││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獲利2000元。│││││││││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38頁)│││││││├──┼────┼───┼──────────┼──────┼──────────┼───────┼──────┼───────┼──────────┤│39│簡靜淑(││1.被害人簡靜淑105年│103年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16,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37)││警二卷第139至141頁││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獲利2000元。│││││││││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44頁)│││││││├──┼────┼───┼──────────┼──────┼──────────┼───────┼──────┼───────┼──────────┤│40│ 吳玉女 (││1.被害人吳玉女105年│104年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174,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38)││月18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二卷第145至147頁反││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面、第150至150頁反││獲利2000元。│││││││││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51頁)│││││││├──┼────┼───┼──────────┼──────┼──────────┼───────┼──────┼───────┼──────────┤│41│ 趙俐孋 (││1.被害人趙俐孋106年1│104年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779,000│ 梅莉蓉 、 吳張 │不詳│無│││警卷編號││月11日警詢筆錄(警│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 麗華 、 陳秀蘭 │││││39)││二卷第152至154頁反││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陳秀鳳 、吳│││││││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彩鈺、 李新生 │││││││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57頁)│││││││├──┼────┼───┼──────────┼──────┼──────────┼───────┼──────┼───────┼──────────┤│42│ 崔慧君 (││1.被害人崔慧君105年│104年1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74,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9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0)││警二卷第164至166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67頁)│││││││├──┼────┼───┼──────────┼──────┼──────────┼───────┼──────┼───────┼──────────┤│43│ 洪水月 (││1.被害人洪水月105年│104年5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0,986,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6年4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1)││10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68至170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173至173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72頁)│││││││├──┼────┼───┼──────────┼──────┼──────────┼───────┼──────┼───────┼──────────┤│44│張世華(││1.被害人張世華105年│102年1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783,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2)││19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74至177頁、││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第180至180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81頁)│││││││├──┼────┼───┼──────────┼──────┼──────────┼───────┼──────┼───────┼──────────┤│45│ 詹錦華 (││1.被害人詹錦華105年│104年1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583,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3)││19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82至184頁、第││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186至186頁反面)││獲利25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87頁)│││││││├──┼────┼───┼──────────┼──────┼──────────┼───────┼──────┼───────┼──────────┤│46│黃子蔓(││1.被害人黃子蔓105年8│102年10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072,000│無│無│無│││警卷編號││月12日經具結之偵訊│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4)││筆錄(他二卷第237││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至239頁反面)││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5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194頁)│││││││├──┼────┼───┼──────────┼──────┼──────────┼───────┼──────┼───────┼──────────┤│47│ 顏敏雄 (││1.被害人顏敏雄105年│104年1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96,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5)││21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99至201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03至203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207至208頁│││││││││││)│││││││├──┼────┼───┼──────────┼──────┼──────────┼───────┼──────┼───────┼──────────┤│48│ 陳明珠 (││1.被害人陳明珠105年│104年1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53,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6)││18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209至211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13至213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214頁)│││││││├──┼────┼───┼──────────┼──────┼──────────┼───────┼──────┼───────┼──────────┤│49│ 駱光強 (││1.被害人駱光強105年│105年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50,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7)││警二卷第215至217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221頁)│││││││├──┼────┼───┼──────────┼──────┼──────────┼───────┼──────┼───────┼──────────┤│50│ 葉瓊銀 (│●│1.告訴人葉瓊銀106年1│104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02,000│無│無│(他八卷第64至71頁之│││警卷編號││月5日警詢筆錄(警│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27)│││48)││二卷第222至224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7500元或8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每期固定獲利2500元或│││││││││他八卷第66至67頁)││2000元。│││││││││3.互助會會單2份(他│││││││││││八卷第68至71頁)│││││││├──┼────┼───┼──────────┼──────┼──────────┼───────┼──────┼───────┼──────────┤│51│ 蔡明吉 (││1.被害人蔡明吉105年│104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25,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49)││18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227至229頁、第││會款7300元,每期固定│││││││││230至230頁反面)││獲利27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231頁)│││││││├──┼────┼───┼──────────┼──────┼──────────┼───────┼──────┼───────┼──────────┤│52│ 簡玉玲 (││1.被害人簡玉玲105年│104年5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5,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50)││19日警詢筆錄(警二││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232至234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35至235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236頁)│││││││├──┼────┼───┼──────────┼──────┼──────────┼───────┼──────┼───────┼──────────┤│53│ 吳怡靜 (││1.被害人 謝克青 105年│104年1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80,000│無│無│無│││謝克青)││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警卷編││19日、106年4月14日││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號51)││(吳怡靜)警詢筆錄││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警二卷第237至238││獲利2500元。│││││││││頁、第239至239頁反│││││││││││面、第241至243頁)│││││││││││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二卷第240頁)│││││││├──┼────┼───┼──────────┼──────┼──────────┼───────┼──────┼───────┼──────────┤│54│孔家慶(│●│1.告訴人孔家慶105年8│104年1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6,060,700│ 朱玟潔 、 范柯 │不詳│(他四卷第38至151頁│││警卷編號││月12日經具結之偵訊│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粉、 薛玉稠 、││之告證2)│││52)││筆錄(他二卷第153││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鄭通響 、 鄂信 │││││││至157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惠、 楊貴花 、│││││││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000元。││ 黃鉯雲 、 戴阿 │││││││契作契約合同1份(││││鳳、 高玉珍 、│││││││警二卷第29頁)││││ 杜進成 、 鍾京 │││││││3.互助會會單80份(他││││燕、 馬胡素美 │││││││四卷第45至92頁、第││││、 葛英美 、林│││││││98至107頁、第109至││││美玲、 陳季蘭 │││││││130頁)││││、 謝明樺 、林│││││││││││ 金陽 、 張邱東 │││││││││││妹、 凌麗川 、│││││││││││ 王剛珍 、 王曉 │││││││││││芸│││├──┼────┼───┼──────────┼──────┼──────────┼───────┼──────┼───────┼──────────┤│55│ 林志航 (││1.被害人林志航105年│104年10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02,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53)││18日警詢筆錄(警三││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33至35頁、第38││會款7000元,每期固定│││││││││至38頁反面)││獲利3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39頁)│││││││├──┼────┼───┼──────────┼──────┼──────────┼───────┼──────┼───────┼──────────┤│56│鄭郁純(││1.被害人鄭郁純105年8│103年至105年│24人為1組會,先預付│8,510,000│無│無│無│││兼106年││月12日、105年11月2│4月│24期管理費5000元,每│││││││度他字第││日、105年12月19日││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2579號案││、106年4月14日警詢││會款7500或8000元,每│││││││被告)(││筆錄(警三卷第40至││期固定獲利2000元或│││││││警卷編號││42頁反面、第45至45││3000元。│││││││54)││頁反面、第46至48頁│││││││││││、第49至49頁反面、│││││││││││第51至54頁)│││││││││││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50頁)│││││││├──┼────┼───┼──────────┼──────┼──────────┼───────┼──────┼───────┼──────────┤│57│楊宗燁(││1.被害人楊宗燁106年1│103年至105年│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574,000│無│無│無│││警卷編號││月5日警詢筆錄(警│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55)││三卷第52至54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8000或7500元,每│││││││││契作契約合同1份(││期固定獲利2000元或│││││││││警三卷第58頁)││2500元。│││││├──┼────┼───┼──────────┼──────┼──────────┼───────┼──────┼───────┼──────────┤│58│謝何美蘭││1.被害人謝何美蘭105│104年初至105│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42,000│ 吳姿芳 、 謝吉 │不詳│無│││(警卷編││年8月12日警詢筆錄│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清│││││號56)││(警三卷第61至64頁││月1期,第一期繳交會│││││││││反面)││款8000元,往後每期繳│││││││││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交7500元,每期固定獲│││││││││契作契約合同1份(││利2000(第1期)或250│││││││││警三卷第70頁)││0元(第2期起)。│││││├──┼────┼───┼──────────┼──────┼──────────┼───────┼──────┼───────┼──────────┤│59│宋建萍(│●│1.告訴人宋建萍105年│104年中旬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328,500│ 宋立強 、 宋達 │不詳│(他六卷第235至279頁│││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玲、 宋立雯 、││之告證11)│││57)││20日警詢筆錄(警三││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 任淑貞 │││││││卷第71至73頁、第75││會款7500、8000元,每│││││││││至75頁反面)││期固定獲利2000元或│││││││││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3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76頁)│││││││││││3.互助會會單41份(他│││││││││││六卷第239至279頁)│││││││├──┼────┼───┼──────────┼──────┼──────────┼───────┼──────┼───────┼──────────┤│60│ 鍾鳳貞 (│●│1.告訴人鍾鳳貞106年1│104年6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575,000│無│無│(他七卷第197至209頁│││警卷編號││月5日警詢筆錄(警│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之告證22)│││58)││三卷第78至80頁反面││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會款7500或7000元,每│││││││││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期固定獲利2500元或│││││││││契作契約合同1份(││3000元。│││││││││警三卷第81頁)│││││││││││3.互助會會單6份(他│││││││││││七卷第203至208頁)│││││││├──┼────┼───┼──────────┼──────┼──────────┼───────┼──────┼───────┼──────────┤│61│陳清益(││1.被害人陳清益106年1│103年10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993,500│無│無│無│││警卷編號││月5日警詢筆錄(警│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59)││三卷第82至84頁)││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8000或7500元,每│││││││││契作契約合同1份(││期固定獲利2000元或│││││││││警三卷第86頁)││2500元。│││││├──┼────┼───┼──────────┼──────┼──────────┼───────┼──────┼───────┼──────────┤│62│ 姚美米 (││1.被害人姚美米105年│104年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363,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60)││警三卷第87至90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契作契約合同1份(││獲利2000元。│││││││││警三卷第95頁)│││││││├──┼────┼───┼──────────┼──────┼──────────┼───────┼──────┼───────┼──────────┤│63│吳德豐(││1.被害人吳德豐106年│103年至105年│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83,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月5日警詢筆錄(警│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61)││三卷第96至98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契作契約合同1份(││獲利2000元。│││││││││警三卷第101頁)│││││││├──┼────┼───┼──────────┼──────┼──────────┼───────┼──────┼───────┼──────────┤│64│ 張安平 (││1.被害人張安平105年1│103年6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021,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62)││18日警詢筆錄(警三││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02至105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108至108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109頁)│││││││├──┼────┼───┼──────────┼──────┼──────────┼───────┼──────┼───────┼──────────┤│65│ 高金華 (│●│1.告訴人高金華105年│103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77,500│無│無│(他八卷第72至76頁之│││警卷編號││12月19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28)│││63)││警三卷第113至113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114頁)│││││││││││3.互助會會單1份(他│││││││││││八卷第76頁)│││││││├──┼────┼───┼──────────┼──────┼──────────┼───────┼──────┼───────┼──────────┤│66│ 洪陳儉 (││1.被害人洪陳儉105年│103年9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21,000│無│無│無│││警卷編號││10月27日、105年12│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64)││月16日警詢筆錄(警││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三卷第115至117頁反││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面、第127至127頁反││獲利2000元│││││││││面)│││││││││││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122至123頁│││││││││││)│││││││├──┼────┼───┼──────────┼──────┼──────────┼───────┼──────┼───────┼──────────┤│67│張秀芳(│●│1.告訴人張秀芳105年│103年至105年│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38,000│ 劉新興 │不詳│(他七卷第70至76頁之│││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16)│││65)││16日警詢筆錄(警三││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29至131頁反面││會款8000或7500元,每│││││││││、第134至134頁反面││期固定獲利2000元或│││││││││)││25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135頁)│││││││││││3.互助會會單3份(他│││││││││││七卷第74至76頁)│││││││├──┼────┼───┼──────────┼──────┼──────────┼───────┼──────┼───────┼──────────┤│68│蔡孟樺(││1.被害人蔡孟樺105年│103年11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77,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66)││警三卷第136至138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會款7000元,每期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獲利3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140頁)│││││││├──┼────┼───┼──────────┼──────┼──────────┼───────┼──────┼───────┼──────────┤│69│沈水源(│●│1.告訴人沈水源105年│103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134,500│無│無│(他六卷第177至193頁│││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之告證10)│││67)││15日警詢筆錄(警三││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41至143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146至146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三卷第150至151頁│││││││││││)│││││││││││3.互助會會單12份(他│││││││││││六卷第182至193頁)│││││││├──┼────┼───┼──────────┼──────┼──────────┼───────┼──────┼───────┼──────────┤│70│ 李麗佳 (│●│1.告訴人李麗佳105年│104年至105年│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62,500│ 侯春緞 │不詳│(他七卷第162至168頁│││警卷編號││11月2日、106年1月│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之告證19)│││68)││13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至3頁、第6至6││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七卷第164至165頁│││││││││││)│││││││││││3.互助會會單2份(他│││││││││││七卷第166至167頁)│││││││├──┼────┼───┼──────────┼──────┼──────────┼───────┼──────┼───────┼──────────┤│71│ 杜淑惠 (│●│1.告訴人杜淑惠105年│104年4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02,500│無│無│(他八卷第60至63頁之│││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26)│││69)││16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14至16頁、第20││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至20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八卷第62至63頁)│││││││├──┼────┼───┼──────────┼──────┼──────────┼───────┼──────┼───────┼──────────┤│72│ 陳麗珠 (││1.被害人陳麗珠105年│104年底至105│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913,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70)││27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31至33頁、第37││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至37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四卷第38頁)│││││││├──┼────┼───┼──────────┼──────┼──────────┼───────┼──────┼───────┼──────────┤│73│ 唐贔珈 (│●│1.告訴人唐贔珈105年│103年1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32,500│無│無│(他五卷第1至5頁之告│││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證9)│││71)││16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41至43頁反面、││會款7500元或8000元間│││││││││第46至46頁反面)││不等,每期固定獲利25│││││││││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00元至20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四卷第47頁)│││││││││││3.互助會會單1份(他│││││││││││六卷第5頁)│││││││├──┼────┼───┼──────────┼──────┼──────────┼───────┼──────┼───────┼──────────┤│74│李宗宸(││1.被害人李宗宸105年│103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960,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72)││警四卷第48至51頁)││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7500元、8000元間│││││││││契作契約合同1份(││不等,每期固定獲利25│││││││││警四卷第54頁)││00元至2000元。│││││├──┼────┼───┼──────────┼──────┼──────────┼───────┼──────┼───────┼──────────┤│75│ 蕭天壽 (││1.被害人蕭天壽105年│102年12月起│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532,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73)││21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55至57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第61至61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四卷第64至65頁)│││││││├──┼────┼───┼──────────┼──────┼──────────┼───────┼──────┼───────┼──────────┤│76│張冠清(││1.被害人張冠清105年│102年3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722,500│無│無│無│││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74)││18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卷第70至73頁、第76││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至76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四卷第77頁)│││││││├──┼────┼───┼──────────┼──────┼──────────┼───────┼──────┼───────┼──────────┤│77│ 謝芳怜 (│●│1.告訴人謝芳怜106年1│102年3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818,000│ 謝強生 、 謝郭 │不詳│(他七卷第5至26頁之│││警卷編號││月5日、106年4月14│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秋絹││告證13)│││75)││日警詢筆錄(警四卷││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第78至80頁、第85至││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85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四卷第84頁)│││││││││││3.互助會會單18份(他│││││││││││七卷第9至26頁)│││││││├──┼────┼───┼──────────┼──────┼──────────┼───────┼──────┼───────┼──────────┤│78│ 屈如梅 (│●│1.告訴人屈如梅105年│102年6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332,500│ 許瑋容 、孫婉│屈如梅0000000│(他七卷第27至59頁之│││警卷編號││11月2日、106年4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真、崔慧君├───────┤告證14)│││76)││11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許瑋容102500││││││卷第86至88頁、第91││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至91頁反面)││獲利2500元。│││孫婉真66000││││││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4份(│││││崔慧君74000││││││他七卷第29至30頁、│││││││││││第43至44頁、第49至│││││││││││50頁、第56頁)│││││││││││3.互助會會單14份(他│││││││││││七卷第32至40頁、第│││││││││││45頁、第51至52頁、│││││││││││第57至58頁)│││││││├──┼────┼───┼──────────┼──────┼──────────┼───────┼──────┼───────┼──────────┤│79│ 賴妙惠 (││1.被害人賴妙惠105年1│105年2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9,000│無│無│無│││警卷編號││2月30日警詢筆錄(│105年4月│24期管理費5000元,每│││││││77)││警四卷第92至94頁反││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面)││會款8000至7000元,每│││││││││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期固定獲利2000元至│││││││││契作契約合同1份(││3000元。│││││││││警四卷第102頁)│││││││├──┼────┼───┼──────────┼──────┼──────────┼───────┼──────┼───────┼──────────┤│80│楊中興(│●│1.告訴人楊中興105年│102年中至105│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019,000│ 何珈偉 、陳麗│不詳│(他四卷第19至37頁之│││警卷編號││11月2日、106年4月│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香、 蔡美珠 、││告證1)│││78)、陳││10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何庭萱 、 陳文 │││││ 艷芬 ││卷第103至105頁、第││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標、 黃中庸 、│││││││108至109頁)││獲利2000元。││ 林厚男 、 蔡惠 │││││││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瓔、 何珈霖 │││││││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四卷第107頁)│││││││││││3.互助會會單14份(他│││││││││││四卷第23至36頁)│││││││├──┼────┼───┼──────────┼──────┼──────────┼───────┼──────┼───────┼──────────┤│81│林文淵(│●│1.告訴人林文淵105年│104年5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219,000│ 盧美惠 、林迺│不詳│(他七卷第216至236頁│││警卷編號││11月2日、105年12月│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曜、 許淑華 、││之告證24)│││79)││21日警詢筆錄(警四││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 林沛儒 、 沈明 │││││││卷第110至112頁反面││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德│││││││、第115至115頁反面││獲利2000元。│││││││││)│││││││││││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警四卷第116頁)│││││││││││3.互助會會單16份(他│││││││││││七卷第221至236頁)│││││││├──┼────┼───┼──────────┼──────┼──────────┼───────┼──────┼───────┼──────────┤│82│施欣怡(││1.被害人施欣怡106年4│103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913,000│無│無│無│││警卷編號││月20日警詢筆錄(警│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80)││四卷第117至119頁)││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會款7000元或7500元,│││││││││契作契約合同1份(││,每期固定獲利3000元│││││││││警四卷第123至124頁││或2500元。│││││││││)│││││││├──┼────┼───┼──────────┼──────┼──────────┼───────┼──────┼───────┼──────────┤│83│ 錢利華 │●│1.告訴人錢利華106年9│不詳至105年4│告訴人指陳不記得等語│236,000│無│無│(他五卷第91至94頁之│││││月22日詢問筆錄│月│。││││告證7)│││││(他八卷第150至153│││││││││││頁)│││││││││││2.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五卷第93至94頁)│││││││├──┼────┼───┼──────────┼──────┼──────────┼───────┼──────┼───────┼──────────┤│84│ 鄭月鳳 │●│1.告訴人鄭月鳳106年9│103年12月20│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97,500│ 蔣美慧 │不詳│(他七卷第1至4頁之告│││││月22日詢問筆錄│日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證12)│││││(他八卷第150至153││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頁)││會款7000元、7500元,│││││││││2.互助會會單3份(他││每期固定獲利3000元、│││││││││七卷第2至4頁)││2500元。│││││├──┼────┼───┼──────────┼──────┼──────────┼───────┼──────┼───────┼──────────┤│85│ 陳克襄 │●│1.告訴人陳克襄106年9│103年7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95,000│無│無│(他七卷第60至69頁之│││││月22日詢問筆錄│104年12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15)│││││(他八卷第150至153││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頁)││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互助會會單6份(他││獲利2000元。│││││││││七卷第64至69頁)│││││││├──┼────┼───┼──────────┼──────┼──────────┼───────┼──────┼───────┼──────────┤│86│ 張惠珠 │●│1.告訴人張惠珠106年9│103年6月20日│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77,500│無│無│(他七卷第77至79頁之│││││月22日詢問筆錄│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17)│││││(他八卷第150至153││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頁)││會款8000元,每期固定│││││││││2.互助會會單1份(他││獲利2000元│││││││││七卷第77頁)│││││││├──┼────┼───┼──────────┼──────┼──────────┼───────┼──────┼───────┼──────────┤│87│ 林裕閎 │●│1.告訴人林裕閎106年9│103年9月至│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55,000│無│無│(他八卷第77至93頁之│││││月22日詢問筆錄│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告證29)│││││(他八卷第150至153││月1期,每期固定繳交│││││││││頁)││會款7000元或8500元,│││││││││2.互助會會單14份(他││每期固定獲利3000元或│││││││││八卷第80至93頁)││2000元。│││││├──┼────┼───┼──────────┼──────┼──────────┼───────┼──────┼───────┼──────────┤│88│月芮其│●│1.告訴人月芮其106年9│103年7月起至│不詳│1,878,500│無│無│(他八卷第77至93頁之│││││月22日詢問筆錄│105年4月│││││告證29)│││││(他八卷第150至153│││││││││││頁)│││││││││││2.互助會會單14份(他│││││││││││八卷第80至93頁)│││││││├──┼────┼───┼──────────┼──────┼──────────┼───────┼──────┼───────┼──────────┤│89│ 劉阿冠 │●│1.告訴人劉阿冠106年9│103年7月20日│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1,600,000│配偶曾武雄(│不詳│無│││││月22日詢問筆錄│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即 陳武雄 )、│││││││(他八卷第150至153││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張婉婷、 曾寶 │││││││頁)││會款7000元或8500元,││慶│││││││2.互助會會單3份(他││每期固定獲利3000或15│││││││││三卷第36至38頁)││00元。│││││├──┼────┼───┼──────────┼──────┼──────────┼───────┼──────┼───────┼──────────┤│90│呂坤鴻│●│1.告訴人呂坤鴻106年8│104年6月20日│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99,900│無│無│(他九卷第24至44頁)│││││月18日偵訊筆錄│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他九卷第21至23頁││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反面)││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2.互助會會單3份(他││獲利2500元。│││││││││九卷第35至40頁)│││││││││││3.繳交會款收據6紙(│││││││││││他九卷第25至27頁)│││││││││││4.認股權申請書1份(│││││││││││他九卷第31頁)│││││││││││5.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他九卷第32、34頁│││││││││││)│││││││││││6.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1份(他九卷第33頁│││││││││││)│││││││││││7.空白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九卷第41至44│││││││││││頁)│││││││├──┼────┼───┼──────────┼──────┼──────────┼───────┼──────┼───────┼──────────┤│91│賴廷文│●│1.告訴人賴廷文106年8│104年4月10日│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773,000│ 林小愛 、李友│不詳│(他九卷第45至85頁)│││││月18日偵訊筆錄│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文、 張正宜 │││││││(他九卷第21至23頁││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反面)││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2.互助會會單37份(他││獲利2500元。│││││││││九卷第49至85頁)│││││││││││3.穩溙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契約合同1份(│││││││││││他九卷第47至48頁)│││││││├──┼────┼───┼──────────┼──────┼──────────┼───────┼──────┼───────┼──────────┤│92│ 劉承宏 │●│1.告訴人劉承宏105年7│103年12月10│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225,000│無│無│無│││││月19日警詢筆錄、│日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07年1月12日、107││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年6月7日偵訊筆錄(││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偵三卷第109至113頁││獲利2500元。│││││││││、併偵卷第14至15頁│││││││││││、第25至26頁)│││││││││││2.互助會會單8份(併│││││││││││他卷第5至6頁、調一│││││││││││卷第71至86頁)│││││││││││3.本票8份(調一卷第│││││││││││91至93頁)│││││││├──┼────┼───┼──────────┼──────┼──────────┼───────┼──────┼───────┼──────────┤│93│ 陳金葉 │●│1.告訴人陳金葉105年7│103年12月10│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450,000│ 劉婉玉 │不詳│無│││││月19日警詢筆錄、│日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107年1月12日、107││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年6月7日偵訊筆錄(││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偵三卷第103至106頁││獲利2500元。│││││││││、併偵卷第14至15頁│││││││││││、第25至26頁)│││││││││││2.互助會會單8份(併│││││││││││他卷第5至6頁、調一│││││││││││卷第71至86頁)│││││││││││3.收據(併他卷第9頁│││││││││││)│││││││├──┼────┼───┼──────────┼──────┼──────────┼───────┼──────┼───────┼──────────┤│94│ 陳麗容 │●│1.告訴人陳麗容105年7│103年12月10│24人為1組會,先預付2│323,600│無│無│無│││││月19日警詢筆錄、10│日至105年4月│4期管理費5000元,每│││││││││7年1月12日偵訊筆錄││月1期,每期繳交固定│││││││││(偵三卷第114至117││會款7500元,每期固定│││││││││頁、併偵卷第14至15││獲利2500元。│││││││││頁)│││││││││││2.互助會會單8份(併│││││││││││他卷第5至6頁、調一│││││││││││卷第71至86頁)│││││││││││3.收據(併他卷第9頁│││││││││││)│││││││├──┼────┼───┼──────────┼──────┼──────────┼───────┼──────┼───────┼──────────┤│││││││總計│││││││││││171,082,200元│││││││││││(起訴書誤載為│││││││││││187,868,100元│││││││││││,應予更正)││││└──┴────┴───┴──────────┴──────┴──────────┴───────┴──────┴───────┴──────────┘◎附表三:扣押物品┌───────┬─────────────────────────────┐│所有人│扣押物編號及內容│├───────┼─────────────────────────────┤│麥何奕醴│1、牛樟芝養殖契作計劃合同116本│││2、鴻聚互助會會員資料(藍色紙本)1件│││3、鴻聚會員自行整理債款資料1本│││4、合作金庫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1本│││5、鴻聚會員資料影本1件│││6、還款協議書1張│││7、穩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訊錄3張│││8、億生生物科技公司欠款資料3張│││9、圓鼎旅行社股東資料2張│││10、財物室電腦電磁紀錄光碟片5片│├───────┼─────────────────────────────┤│鄭郁純│11、電子產品(ASUS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個│││12、電子產品(OPPO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1枚,│││IMEI:000000000000000)1個│││13、合作金庫存摺(戶名:鄭郁純,帳號:0000000000000)1本│││14、CB家族寶典1件│││15、太元國際流程表1件│││16、互助會資料1件│├───────┼─────────────────────────────┤│詹縈霖│17、電子產品(HTC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1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個│├───────┼─────────────────────────────┤│巫名鈞│18、電子產品(HTC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1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個│││19、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0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個│││20、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巫名鈞、帳號:│││00000000000000)1本│││21、記事簿5本│││22、鴻聚會員資料(組別:A0000000-0)1本│││23、臺灣生命集團宸實興業股份有公司商品開發合約書1本│││24、臺灣生命集團風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申請協議書│││1本│││25、鴻聚聯誼會會員資料名冊20本│││26、鴻聚聯誼會進貨單1本│││27、鴻聚聯誼會會員資料23張│││28、合作金庫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29、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30、VEGA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0枚,IMEI:│││000000000000000)1個│├───────┼─────────────────────────────┤│王釆雲│31、中華郵政存簿(王采雲,帳號:00000000000000,時間│││0000000-0000000)1本│││32、中華郵政存簿(王采雲,帳號:00000000000000,時間│││0000000-0000000)1本│││33、華南銀行存簿( 李義哲 ,帳號:000000000000)1本│││34、合作金庫銀行存簿( 李家樹 ,帳號:0000000000000)3本│││35、穩溙生物科技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計劃合同3件│││36、鴻聚聯誼會會員名冊21張│││37、合作金庫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38、中華郵局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39、彰化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1本│││40、鳳山市農會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1本│││41、華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42、筆記本1本│││43、臺灣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44、電子產品(三星牌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0枚│││,IMEI:000000000000000)1個│││45、臺灣生命產品DM7張│││46、臺灣生命產品簡介4本│││47、臺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單7張│││48、鴻聚會員獎金清冊1張│││49、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1本│││50、臺灣生命集團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生前契約課程教材1張│││51、鴻聚關懷聯誼會聘書1張│││52、穩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牛樟芝養殖契作計劃1本│││53、合庫十全分行帳戶表1張│├───────┼─────────────────────────────┤│ 劉惠淳 │54、商品手冊1本│││55、認識臺灣生命集團(產業介紹)11本│││56、臺灣生活事業公司人士定位表1本│││57、CB受益契約書7本│││58、臺灣生命CB受益契約一年期24張│││59、臺灣生命CB受益契約三年期60張│││60、委任銷售合約書1本│││61、臺灣生命集團季刊20本│││62、CB受益契約商品Q&A彙整1本│││63、存款利潤月領息及聘接獎金表1張│││64、利息換算表(一年期、三年期)3張│││65、經理業務獎金制度簡易表2張│││66、營業競賽獎項名單2件│││67、105年度下半年國外旅遊獎勵辦法2件│││68、買賣契約書簽收單14張│└───────┴─────────────────────────────┘◎卷證索引┌──┬─────────────────────────────┬─────┐│編號│卷宗案號│簡稱│├──┼─────────────────────────────┼─────┤│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63700628號(卷一)│警一卷│├──┼─────────────────────────────┼─────┤│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63700628號(卷二)│警二卷│├──┼─────────────────────────────┼─────┤│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63700628號(卷三)│警三卷│├──┼─────────────────────────────┼─────┤│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63700628號(卷四)│警四卷│├──┼─────────────────────────────┼─────┤│5│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附件1~3│調一卷│├──┼─────────────────────────────┼─────┤│6│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附件4~5│調二卷│├──┼─────────────────────────────┼─────┤│7│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附件6-1│調三卷│├──┼─────────────────────────────┼─────┤│8│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附件6-2│調四卷│├──┼─────────────────────────────┼─────┤│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6062號(卷一)│他一卷│├──┼─────────────────────────────┼─────┤│1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6062號(卷二)│他二卷│├──┼─────────────────────────────┼─────┤│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70號│他三卷│├──┼─────────────────────────────┼─────┤│1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579號(卷一)│他四卷│├──┼─────────────────────────────┼─────┤│1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579號(卷二)│他五卷│├──┼─────────────────────────────┼─────┤│1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579號(卷三)│他六卷│├──┼─────────────────────────────┼─────┤│1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579號(卷四)│他七卷│├──┼─────────────────────────────┼─────┤│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579號(卷五)│他八卷│├──┼─────────────────────────────┼─────┤│1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739號│他九卷│├──┼─────────────────────────────┼─────┤│1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4638號│他十卷│├──┼─────────────────────────────┼─────┤│1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544號│偵一卷│├──┼─────────────────────────────┼─────┤│2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693號(卷一)│偵二卷│├──┼─────────────────────────────┼─────┤│2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693號(卷二)│偵三卷│├──┼─────────────────────────────┼─────┤│2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866號│偵四卷│├──┼─────────────────────────────┼─────┤│2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92號│偵五卷│├──┼─────────────────────────────┼─────┤│2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9號│偵六卷│├──┼─────────────────────────────┼─────┤│2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69號│偵七卷│├──┼─────────────────────────────┼─────┤│2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2號│偵八卷│├──┼─────────────────────────────┼─────┤│2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一)│院一卷│├──┼─────────────────────────────┼─────┤│28│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二)│院二卷│├──┼─────────────────────────────┼─────┤│29│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三)│院三卷│├──┼─────────────────────────────┼─────┤│3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四)│院四卷│├──┼─────────────────────────────┼─────┤│3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五)│院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