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萬9,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