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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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0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李 旻謙 債務人 李志強 債務人 林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李旻謙 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李志強、 林秀玲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1筆,計新臺幣255,79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旻謙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46,67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志強、林秀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30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志強、李│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46673│旻謙、林秀│月1日起│││││元│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志強、李│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6673│旻謙、林秀│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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