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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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柏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3月│106年04月│橋頭地院│106年09月2│同左│106年10月│可│││制條例││06日│106年度簡│2日││13日│││││││字第2161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6年06月│橋頭地院│106年12月1│同左│107年01月│可│││制條例││16日回溯96│106年度簡│4日││09日││││││小時│字第2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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