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許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寶琦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4,030,000元,並附帶請求法定利息1,00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算法定利息之價額,故本件訟訴標的之價額為4,030,000元,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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