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湘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湘紜之輔助人「 陳韋秀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相對人陳湘紜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經法院宣告輔助生效,同年民國109年9月4日法院裁定由陳韋秀輔助,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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