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8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連士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惠絹 │板橋文化路│103年10月11│162,823元│I0000000│││││郵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