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 許敏欣 被告八里地中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柏超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第179條規定訴請被告排除侵害等,被告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其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里區○○路○段○○○號4樓,且係因原告共有坐落新北市○里區○○段○○○○○○○○○○○號土地涉訟,有起訴狀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