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承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結夥3人以上攜帶│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兇器竊盜未遂罪│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482號│第143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7│99年度易字第3569│││事實審││號│號│││├────┼────────┼────────┼────────┤││判決│99年12月31日│100年4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7│99年度易字第3956│││判決││號│號│││├────┼────────┼────────┼────────┤││判決│100年1月26日│100年5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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