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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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廣其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