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佑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佑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佑安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
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共3罪)、恐嚇等4罪,業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7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74號案件全卷核閱綦詳。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佑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聲請書略載為││││││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⑴94年11月間起(│98年3月28日│98年4月21日│96年9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94年││││││11年間起)至95年││││││1月17日⑵95年3││││││月17日起至95年4││││││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67、11422號│第9651、14242、│第9651、14242、│第13008號│││(聲請書略載為臺│29058號(聲請書│29058號(聲請書││││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略載為臺灣板橋地│略載為臺灣板橋地││││察署95年度偵字第│方法院檢察署98年│方法院檢察署98年││││2167號)│度偵字第9651號)│度偵字第965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6│98年度訴字第4475│99年度上訴字第97│99年度簡字第5005││││77號│號(聲請書誤載為│4號│號│││││99年度上訴字第97│││││││4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14日(聲│99年1月29日(聲│99年5月21日│99年8月11日│││日期│請書漏載)│請書誤載為99年5│││││││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39│98年度訴字第4475│99年度上訴字第97│99年度簡字第5005││││2號│號(聲請書誤載為│4號│號│││││99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判決│99年1月21日│99年3月3日(聲│99年6月7日│99年9月3日│││確定││請書誤載為99年6│││││日期││月7日)│││├───┴──┼────────┼────────┼────────┼────────┤│備註││受刑人張佑安就此││││││部分犯行未上訴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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