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3號聲請人 劉怡君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普岳紡織有限公司、 施麗呅 、 葉爾增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普岳紡織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施麗呅、葉爾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