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豊榮 扶助辯護人 柯淵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豊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豊榮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2年4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