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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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