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聲請人咏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請求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詳卷),均與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內容雷同,且該請求事項已經本院判決敗訴確定,若聲請人再就同一事件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7日、同年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範圍是否與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範圍不同(請用附表各自敘明本件支付命令與上開民事判決分別請求之債權為何?如再以支付命令重複請求,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得駁回之)。上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無理由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從而本院僅得認定聲請人係就已判決敗訴確定之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依前揭說明,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