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82號聲請人金昇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源 訴訟代理人 吳惠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盛旭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4年10月31日435,089元J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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