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71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務人 羅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元、②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參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10.88、②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