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告 張又文 (即 張和助 之承受訴訟人)
張集智 (即 張和堯 之承受訴訟人)
張鈞凱 (即張和堯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張泰藏
張家瑜
張國璽 張泰泓 張淑晴 張詠宸 張毓真 張毓芷 張和中 張和意 張和昊 張毓誠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林昭香 兼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甘龍強律師被告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茂海 被告 張秀清
劉張秀葉
張和璋 張吳玉琴 張訓銘 張沚琳 張和 張長芬 張芳芬 張郁芬 張純美 (兼張 邱昭英 之承受訴訟人)
張和棟 張和興 廖棟樑 廖金城 廖晉寬 張集程 (兼張 李月秀 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雄 陳奕池 張和暉 張愛華 兼上2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宗 (兼張邱昭英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張雪花 (即 張和琦 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蓉 (即張和琦之承受訴訟人)
張愃甯 (即張和琦之承受訴訟人)
張和煥 張淑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献成 被告 黃三郎 (兼 李登桃 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展 (即李登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世昌 (即李登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旭蓮 (即李登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燕 (即李登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綉琴 (即李登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湘睿 (即李登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華光 黃義棋 黃詹綉嬌 (兼 詹昭唐 之承受訴訟人)
詹綉珠 (兼詹昭唐之承受訴訟人)
詹昭湟 (兼詹昭唐之承受訴訟人)
詹康桃 (即詹昭唐之承受訴訟人)
詹昭鵬 (兼詹昭唐之承受訴訟人)
林助信 律師即陳 張阿錦 之遺產管理人 張和斌 李 邱秀美 劉國慶 劉志揚 洪吳鳳珠 張玉惠 張玉芳 張和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0號
張和鈿
張泰進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0號
(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君江
張和壁
林志洋 (即張邱昭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君 (即張邱昭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達 (兼張邱昭英之承受訴訟人)
張和峰 張和靖 張莉莉
張集忠 (兼張李月秀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如 (兼張李月秀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樓 張惠萍 (兼張李月秀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憶 (兼張李月秀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隆
賴雅渝 賴冠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雪花、張美蓉、張愃甯為被告張和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張和琦(下稱張和琦)於本件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0年11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惟其當時既有訴訟代理人被告張和宗代理訴訟,訴訟程序自不因而當然停止。嗣本件訴訟業於112年7月31日宣判,經被告張和宗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依法應由張和琦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如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應由裁判之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又張和琦之繼承人有張雪花、張美蓉、張愃甯,其等未向張和琦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為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張和琦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其等聲明承受張和琦之訴訟,而其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張雪花、張美蓉、張愃甯為張和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