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989號),本院於9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被告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所記載被告姓名「田宇婕」,應全部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