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危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人格、人身安全及威嚴,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