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10號聲請人乙○○
巷7號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37鄰廣聲新城3巷7號)於97年8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2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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