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75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明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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