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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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或到期日)││││├─┼─────────┼─────────┼───────────┼─────────┼────────┼──┤│00│ 許裕聰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00年7月10日│223,000元│FA045535│││1│││││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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