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七七二號原告 吳飛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殷武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肆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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