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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