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尚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7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於民國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查獲被告古尚豪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被告所有為警查扣之施用毒品器具注射針筒1支,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3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院109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36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730號卷第65頁),則該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因與其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